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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扶持农村客运运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质量第三方评估的通知(交运函2023355号)、XX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制定支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财政补贴制度的函、XX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的若干意见(X交运输发2016)128号)等文件精神,稳定推动农村客运发展,确保村村通客车“开得通、走得了”向“留得住、通得好”转变,可持续运营,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人民政府把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城区交通运输、财政
2、、交警、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领导机构,履行职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第三条XX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和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工作。第四条XX县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不断完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对农村客运的管理,促进农村客运有序运行。第二章扶持范围第五条XX县农村客运政策扶持范围为营运在XX县镇与镇、镇与村、村与村之间或者起发班在辖区内建制村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和乡镇客运站。根据XX县辖区农村道路实际情况和运
3、力需求,确定运营车辆类型。未经客运许可的车辆不享受政策补贴。第三章补贴标准第六条为扶持农村客运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XX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客运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客运经营者采用清洁能源车型运营,对新购置的营运清洁能源车型的车辆,按每辆车给予5万元的车辆购置补贴,分3次凭购车发票领取补贴。从事农村客运运营车辆满1年的,领取2.5万元补贴;满2年的,领取1.5万元补贴;满3年的,领取剩下的1万元补贴。第七条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客运经营者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的,XX县人民政府给予1.5万元/车/年的保险补贴。客运经营者自购买保险合同期满之日起,凭保险合同、发票
4、申领补贴。如客运经营者在保险期内退出农村客运经营的,按实际经营月份给予保险补贴。第八条对客运经营者落实农村客运车辆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切实减轻客运经营者的负担,提高农村客运经营者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补贴标准为:按单价5元/客位/日/计算,以实际运营天数为准,从客运经营之日起按月计算、按年度核发。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如提前退出农村客运经营的,从退出农村客运经营次月起停止发放客运经营补贴。第九条凡合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车辆,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和智能安防系统的,客运经营者凭购买设备有效发票,按照一次性给予安装设备费用补助3500元/车。第十条乡镇汽车客运站纳入当地城镇发展总体
5、规划建设,为提高乡镇客运站的利用率,维护客运站正常运转,对投入客运经营的乡镇客运站,XX县人民政府对经营者按年度给予经营补贴,标准为每年3万元。乡镇客运站必须保证客运站务正常运行,乡镇客运站未按规定进行客运经营,擅自改变主要用途的,取消其年度经营补贴。第四章申报审核第H一条XX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及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落实农村客运经营补贴审核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严格把好审核关。第十二条农村客运经营补贴纳入政府年度预算,XX县交通运输部门在每年度年底前把下一年度补贴计划报XX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报XX县人民政府核批,列入部门预算开支。第十三条农村客运经营补贴按年
6、度审核发放。具体拨付方式为:采取先经营后补贴的方式拨付,在合同协议经营期,每年度的补贴金额在年底统计核算后一次性核发。具体核算拨付工作由XX县交通运输部门依照行业管理规定,组织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享受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补贴和客运站补贴的对象进行审核,依照确定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核准补贴金额,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XX县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第五章资金监管第十四条农村客运经营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第十五条XX县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客运经营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审核。监督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补贴资金申请是否合理;(二)
7、通村客运车辆经营手续是否合法齐全;(三)补贴标准是否执行到位;(四)各项补贴发放的依据是否属实,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对通过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票价核定第十六条农村客运班线票价在物价部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依法制定农村客运班线票价。第十七条农村客运经营者不得互相串通集体涨价或约定统一票价,不得以低价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农村客运市场良好环境和秩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第
8、七章审批程序第十八条XX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公路建设状况,组织交通运输、交警、应急管理和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进行安全评估,具备开通条件的由XX县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公示,明确农村客运线路的起讫地、途经站点、公路里程、等级等。第十九条XX县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当地路况及客源情况,选择使用适合本地农村客运需求、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农村客运班线实施许可。第二十条XX县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公示开通的客运线路,结合当地客源特点和群众出行需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配置好农村客运班线、设定客运车辆。农村客运可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等,农村客运班线经X
9、X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酌情增加或减少运力投放。如需增加或者减少运力,应由运营公司提出申请,经XX县交通、交警、应急和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后按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一般不超过5年,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许可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许可,对在许可期内依法经营、安全运营、保证服务质量的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续签经营。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交警、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整合交通安全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力量,充分利用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合力发挥作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扩
10、大管理覆盖面,有效防止农村道路漏管和失察。加大整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促进农村客运有序健康稳定发展。第二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已有农村客运场站主枢纽作用和服务功能,大胆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明确客运场站的服务标准、内容和要求,提高农村客运场站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第二十四条客运经营者要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农村客运班线,不得超范围经营,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内容及未按批准时间、班次、区域经营的一律取消其经营补贴。第二十五条农村客运运营车辆,统一“农村客运”车身颜色标识,明确经营线路,标明载客人数和监督电话。第九章部门职责第二十六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对从事农村
11、客运的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方能投入农村客运经营,严防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严格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对农村客运的交通执法,加大农村客运交通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农村客运及客运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农村客运交通运输安全。第二十七条XX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运企业市场准入关、驾驶员的从业资质关、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严格执行农村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客运场站的监督管理,落实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严格执行各项服务标准和客运制度,督促农村客运车辆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客运超范围经营及农村客运非法
12、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指导公路建设养护机构及各镇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提高道路安全行车条件,加强辖区内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确保道路畅通。第二十八条XX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农村客运经营补贴、农村客运站经营补贴的资金保障工作。第二十九条XX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指导协调、督促农村客运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农村客运安全平稳运行。第三十条XX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经营者的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农村客运票价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农村客运票价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农村客运乱收费行为。第三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客运市场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制定并落实农村客运发展的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管职责,促进农村客运有序健康稳定发展。第三十二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上下联动,扎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加大对农村客运发展政策的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农村客运发展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各类经济实体积极投资经营农村客运事业。引导人民群众乘坐安全、舒适、经济的农村客运班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XX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XX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