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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XX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X卫基层发20164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卫财务发202312号)、XX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9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辖区内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2、目规范,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承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管理、资金统筹、健全制度方案、考核督导及结果运用等工作;城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居民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益发挥组织、宣传、督促等作用。城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以
3、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群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保健、康复、卫生计生监督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须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以非营利性为主。第四条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第五条本辖区常住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章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
4、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第七条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综合评估,从优遴选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镇、街道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优先选择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因服务人口众多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经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择优选择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审核标准参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文)。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并接入XX、XX市相关信息系统平台;(三)
5、申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前一年内(设立不足一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未被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医保管理等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四)成立专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配备公共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符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场地、人员、设备、资质等要求。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每年与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区域、目标任务、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由城区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议约定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向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如实将服务情况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第十一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第三章服务对象管理第十二条辖区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具有实名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辖区居民根据实际居住地址,接受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作为
7、本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并可以自主选择或者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其指定一名责任医生,作为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第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辖区居民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实辖区居民填报的信息,跟踪辖区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确保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更新性;(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辖区居民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十四条辖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联网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卫生健康数据信
8、息,推动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第十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密工作制度。未经居民本人同意,不得向其他非医疗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居民隐私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每年管理的服务人数、服务项目以及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核定,项目所需经费由城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区本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城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基础标准拟定,报城区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
9、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数,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向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下达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化工作目标和相关指标要求。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每年管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数、服务项目进行预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在下一年度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时对实施机构实行年度结算,实行“年初预付、年度结算”的经费拨付方式。第十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变更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务制度和收支台账。基本公
10、共卫生服务机构关闭、破产及被取消实施资格的,应当及时归还预付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技术资质、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地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第二十条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向社会公开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情况及其整改情况等。第二十一条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制度
11、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效果、服务真实性、居民满意度和健康水平提升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人员支出的部分应当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务人员的实际有效工作量、工作补助标准、服务真实性、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要素核定,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罚并重,合理拉开差距。第二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率排前三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下一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率排后三名,或有超过三项(含三项)年度目标任务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由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2、约谈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及时改进,并在下一年度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拨付时予以扣减(具体见当年相关绩效考核方案)。第二十四条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区域调整及退出机制。服务区域调整原则将根据区域人口密集程度、流动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项目服务效果进行动态调整。(一)按照服务能力调整服务人口数的原则。对于人口密集、流动性较大区域,如出现服务人口超出服务能力的情况,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及时调整相关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二)按照公益性执行情况的原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改
13、变非营利性运行性质、公益性不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取消其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被调整或取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下配合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等移交工作。(三)按照服务效果调整的原则。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综合排名最后三位者或有超过三项(含三项)年度目标任务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1 .属于政府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由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该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将该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其他基本公共卫生
14、服务机构负责;2 .属于社会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由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解除与其签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的职能职责。第二十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或者扣减、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二)编造虚假服务记录;(三)截留、挤占、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骗取项目资金;(四)违规向居民收取服务费用;(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造成责任性医疗事故。第二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擅自泄露居民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市XX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由XX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