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第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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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农业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提升农业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在全省农业领域推行轻微违法不罚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全面提升农业法治化水平,促进农业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抓手;是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提升农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维护秩序、保护权利、维护公正、体现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坚持职权法定,

2、以严格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假劣农资、严格防控动植物疫情为底线,推进包容审慎执法,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案同罚,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 .过罚相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到过罚相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法。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依法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促使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包括违法

3、行为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形,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到位后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违法行为轻微: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少于IOO元,且违法货值金额少于500元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行政相对人仅违反轻微程序性规定,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及时改正: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对违法行为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对人在限期

4、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未造成国家和他人任何财产损失、个人人身损害后果,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二)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初次违法:行政相对人在两年内未曾有农业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但行政相对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行政相对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

5、,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同第(一)项“及时改正”的认定参考标准。三、不予适用情形(一)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二)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农业违法行为的,但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除外;(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四、适用程序(一)主动告知。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适用法律、轻微违法不罚清单适用内容等。(二)适用清单。农业农村部门在立案后发现符合适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审核程序,及时收集佐证材料,尽快完成

6、核查。确认已经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三)教育引导。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执行“谁执法谁普法”,适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以案说法,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尤其是对小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等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寓普法于执法,建立“罚前释法、罚中说理、罚后释疑”普法

7、执法融合模式,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留存。五、有关要求(一)加强清单动态调整。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辖区内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执行情况及工作建议报厅执法监督处。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推行后的实际效果,结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适时对轻微违法不罚清单进行修改、调整并公布。(二)严格规范清单适用。适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时,应严格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和程序,结合违法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要严格规范公正文

8、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以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对轻微违法不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等,保障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发挥实际效用,对滥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个人依法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积极推动轻微违法不罚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四)加强普法学习教育。各地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轻微违法不罚制度,熟悉适用条件和程序,严格把握执法标准,着力实现农

9、业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适用轻微违法不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将纳入全省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各地要及时报送本地适用轻微违法不罚的优秀案例(卷),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评查,定期发布适用轻微违法不罚的典型案例。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满足)法律依据1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1 .初次违法2 .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3 .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0、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2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1 .初次违法2 .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

11、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满足)法律依据3种子生产经

12、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1初次违法2 .危害后果轻微3 .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4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1 .初次违法2 .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

13、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5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1 .初次违法2 .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满足)法律依据6

14、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1 .初次违法2 .危害后果轻微3 .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7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1 .初次违法2 .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满足)法律依据8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1 .初次违法2 .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动物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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