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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试用)为严格总公司公章管理,保障各公章周转使用的及时性与安全性,根据总公司公章实际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审批流程1、分公司市场备案、投标、签订中标合同使用或借用公章时,需经使用或借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并由总经理审批同意(或由总经理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方可盖章或借用。2、施工项目工程类资料使用或借用公章时,需经使用或借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时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或借用。3、施工项目安全类资料使用或借用公章时,需经使用或借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时由质量安全科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盖章或借用。4、使用总公司行政公章时,须经
2、分管办公室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或借用。并在公章使用登记台账上登记。二、备注说明1、编号是1号公章为总公司行政章,不参与总公司投标;2、编号是2号公章为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用章;3、签订合同限使用合同专用章(使用其他印鉴需另行备案,未进行备案私自使用其他印鉴的合同总公司可视为无效);4、编号是3、5、6、7号公章确定为投标、工程专用章;5、无编号公章仅限总公司财务与银行往来业务专用;6、遇紧急情况相关审批人无法及时签字审批时,需电话汇报审批人并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确认后方可使用或借用公章,同时须尽快完善办理手续。7、公章借用期间,不得私自用作其他用途,如出现私自盖章、刻章等现象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直接责任,总公司予以严肃追究责任。8、办公室在没有用章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得办理用章业务。附:公章使用、借用审批表公章使用办理单(盖章)工程名称用途使用日期使用部门经办人使用部门负责人意见使用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意见总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意见总经理审批意见公章借用办理单(借章)工程名称用途借用日期计划归还日期使用部门经办人使用部门负责人意见使用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意见总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意见总经理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