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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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管理,规范调解员的调解行为,提高纠纷调解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结合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下称调解员)的培训、考核、聘任、调解与评估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调解员,是指对建设工程及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的专业人员。调解员分为资深调解员和调解员。第四条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员的培训、考核、聘任与评估等工作,指导并监督调解员的调解活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自律工作组按

2、照其职责对调解员调解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调解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依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对调解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尊重和保障调解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第二章调解员的聘任第六条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客观公正、诚实守信、认真勤勉、注重效率;(三)具有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者;(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调解工作;(五)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但为调解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士,身体健康,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调解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一)在相关专业领

3、域从业至少10年;(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资格或同等能力;(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第八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资深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受聘于全国性建设工程领域调解组织的调解员,5次及以上担任首席或独任调解员,经验丰富,化解纠纷效果好;(二)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的特邀调解员,擅长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纠纷,办理完成5件及以上涉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化解纠纷效果好;(S)经调解委员会批准的专业人士。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调解员:(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单位辞退的;(三)被吊销职业资格

4、或者执业证书的;(四)有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的;(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条申请担任调解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填写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的证明资料,并承诺信息真实、准确。第十一条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作为拟任调解员参加任前培训。拟任调解员应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任前培训课程。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对完成任前培训的拟任调解员进行考核。成绩合格的,进入拟聘名单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待公示结束后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聘任、颁发聘书,并将其列入调解员名册(下称名册)对外公布。第十三条调解员的任期为五年,

5、自聘书颁发之日起计算。任职到期后,将根据调解员在任期内工作情况、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对决定续聘的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重新颁发聘书;未续聘的,调解委员会与调解员的聘任关系自动终止。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推荐以及本办法相关聘任的规定,决定是否同意聘任名册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临时调解员。临时担任调解件调解员的,任期至该件调解结束之日止。第十五条调解员在任职期内,联络方式、通讯地址以及载入名册的信息发生变化,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承接调解件的,应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备。第十六条调解员在任职期内,如存在下列情形,将暂不列入名册:(一)因工作或身体等客观原因,调解员主动要求暂时不列入名

6、册的;(二)秘书处通过调解员登记的联系方式持续一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三)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调解委员会认为短期内无法改正或采取管理措施不能改正或者改正结果不达标的。第十七条调解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调解委员会有权予以解聘:(一)发生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下称调解规则)和本办法的行为;(三)因违法违纪被判处刑罚、被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或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而丧失任职条件的;(四)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情节严重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调解会议办理

7、调解件的;(六)索取、收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七)违背调解员独立、公正立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1 .借故拖延调解件办理时间的;2 .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或者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决支持或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3 .在调解过程中,违背公正原则,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辩论、提出要求的,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和解)建议的;4 .具有其他偏袒倾向行为的。(A)代人打听调解件情况,或者代人向调解件调解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好处和利益行为的;(九)使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利益受到损害的;(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调解规则,不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第

8、三章调解工作第十八条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调解员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办理调解件;(二)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 .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的;2 .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三)调解员应严格自律,清正廉洁,不得索取、收受调解参与者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四)调解工作遵循调解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其有权在任何时间或基于任何原因放弃调解;(五)调解员应恪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事件信息、调解信息以及调解参与者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调解员原则上不保留任何调解材料;(六)调解(和解)协议中不涉及调解员任

9、何个人利第十九条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诚信义务:(一)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披露义务的;(二)违反保密义务的;(三)其它有违诚信的行为。第二十条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一)组织调解会议或单独会面时,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的;(二)组织调解会议或单独会面时,随意出入调解室,或从事与调解无关的活动的;(三)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不研究案情、不认真填写调解记录;(四)违反调解规则致使调解件调解超期限满2个月,或者超调解期限的调解件满2件的;(五)调解件完结后,未按时归档材料和提交工作报告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调解员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将被视为不具备调解件办理能力:(一)不熟悉调解规则、证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调解实务的;(二)不具备调解件办理所需的工程造价、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经验的;(三)缺乏调解能力,思路不清或者表达能力差,不能推动调解程序顺利进行的;(四)缺乏认定调解件证据、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的。第二十二条调解员结束调解工作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完成调解件材料归档并移交调解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未经调解委员会同意,调解员不得以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名义对外从事活动。第四章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四条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由秘书处具体实施。调解员培训可委托相关教学或研究机构

11、进行。第二十五条调解员应当参加调解委员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活动。第二十六条培训的内容为:(一)调解员职业操守、调解的理论;(二)调解的法律法规及调解件办理程序及技能;(三)与调解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及审判案例分析;(五)调解员需要掌握的其它内容。第二十七条培训形式包括不限于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根据调解工作和调解员队伍建设需要,调解委员会适时组织。第二十八条培训对象为拟任调解员、临时调解员、调解员、资深调解员。每半天培训一般按4个学时计算。学时计算标准根据培训的不同内容,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具体由调解委员会认定。第二十

12、九条调解员的考核由调解委员会对应培训课程进行针对性设计,以满足调解员上岗需要。第三十条调解委员会须聘用符合本办法且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士担任调解员。第三十一条秘书处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培训档案,对调解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第五章调解员的评估第三十二条调解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和调解规则对调解员进行评估。第三十三条秘书处建立调解员工作档案,将调解员培训档案和在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等情况记录在册,作为调解员行为考察、是否指派担任调解工作以及调解员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第三十四条调解员有权查询本人的工作档案。调解员认为工作档案相关记载有误的,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诉。调解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处

13、理。第三十五条如调解员出现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由调解委员会根据情节作出提示、警告、通报、名册除名及解聘等处理决定。其中,调解委员会所作出的通报、名册除名及解聘决定应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第三十六条调解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经调解委员会采取管理措施后仍不改正或不达标的,调解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秘书处如实记入调解员工作档案。第三十七条调解员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被解聘的,被解聘人有异议可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委员会核实、调查,并给出处理意见。被解聘人不得继续办理调解件,由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指定其他调解员继续调解。第

14、三十八条调解委员会对在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表彰应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调解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申请表(征求意见稿)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协会会员口是否工作单位职务仲裁机构或调解组织聘期特邀调解员口是否特邀调解员名册建立单位毕业院校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类别证书编号职业资格(可多项)专业类别注册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业务技术专长口房屋建筑工程口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口交通运输工彳口水利工程口轨道交通工程口石油化工工程口电力通彳或:呈口铁路工程言工程工作简历相关工作业绩奖惩情况本人意见本人申请成为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资深调解员),承诺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所作陈述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申报人签字:年月日单位推荐意见单位盖章:协会调解委员会意见主任(签字):备注(本人所在单位列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库的,请在备注中注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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