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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动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规范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依据协会理事会决定设立,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协会聘任。第三条调解委员会服务宗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及专业化、职业化优势,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第四条调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
2、纠纷行业调解制度;(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对工程造价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并提出专业建议;(三)建立调解员名册,指导调解员开展工作,负责调解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动态管理;(四)依法申请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推荐特邀调解员;(五)协调对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六)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组织开展鉴定意见书评审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七)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联动化解工作宣传推广工作;(八)履行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调解委员会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委托,组织案件调解;(-)接受当事人申请,组织
3、案件调解,或组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具体争议事项调解;(三)协助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四)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进行沟通联络工作和业务交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五)负责与建立委托关系的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定期沟通联络工作,与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平台、仲裁机构的仲裁调解平台进行协调和业务交流。(六)调查、研究调解员调解纠纷相关法规、政策、理论,为行业提供专业性法律咨询服务,并对调解员调解纠纷进行实操课程培训。(七)组织或承担调解过程中需要实施的其他工作;(A)办理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务。第六条调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
4、书长1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协会任命。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七条调解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管理;(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审定工作计划和预算。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秘书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工作计划、文件和制度;(-)组织开展调解委员会相关会议;()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熟悉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业务,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调解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由调解委员会主
5、任提出建议人选,由川价协聘任。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按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账户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并自觉接受协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收入与支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予以撤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二)超出川价协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五)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