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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体制
2、,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省统筹负责、市县抓落实、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计划管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评价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
3、工作。牵头制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标准、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批复全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组建全省高标准农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统计调度和监督评价。第九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
4、督评价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第十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二条建
5、立省、市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联动机制。专家库专家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专家库应适时调整、补充。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
6、行管护。第三章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ff10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五条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十六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高标准农
7、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规划衔接。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第十七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和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规划衔接。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
8、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适时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市、区)申报项目,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序建议。农业农村厅汇总市级项目储备库,形成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对已实施项目及时出库。第四章计划管理与审批第二十条农业农村厅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县级需求等情
9、况,将年度建设任务需求上报农业农村部。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依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和监督评价等情况,统筹测算市(州)年度建设任务,按照储备优先序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储备项目,并及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原则上下达年度建设任务与储备项目建设规模保持一致。探索“竞争立项”方式,优先支持整市、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实施方案的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
10、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第二十四条编制实施方案应依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资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填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田间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三)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通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
11、头点等配套工程。(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明确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来源。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审查程序。经专家评审可行
12、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市、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市(州)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全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
13、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第三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第三H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
14、应安排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项目质量监督,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调整变更。以项目为单位累计方案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o%,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第三十四条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
15、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调整方案。第三十五条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情况属实的,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复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批、农业农村部备案。第三十六条鼓励各地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简
16、化操作程序,组织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自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可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七条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发现问题,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