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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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环境第一局部:现有文献回忆第一,当前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分析贺娜,“当前中国投资环境分析,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从中国当前市场规模、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三方面入手,分析当前中国的投资环境,得出:中国的投资环境是极具吸引力的,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缺乏之处尚待改良。如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健全、投资环境不配套、存在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等问题。陈巍,“论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的完善,对外开放,2006年第8期。从法律环境的建设方面分析了如何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提出应结合世贸组织规那么,取消外资立法中与国民待遇原那么相悖的投资措施,并结合外资流入的新方式,补充法律空白。吴

2、彩云,“论我国外商投资待遇的实施及完善,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6期。分析了外商投资待遇在中国的实施状况,中国在外商投资待遇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中国外商投资待遇制度的具体建议。涂晴、全奋,“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之探析,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通过对两种对立观点的分析一一应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典、不赞成重新制定外商投资的根本法,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增减修定以适应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建议。徐兴林、“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北京商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回忆了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根本现状,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提出我国完善外商投资

3、法律体系的思路,即应抓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清理,补充增加有关外商投资范围的条款,调整优惠政策、严格标准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职责,加强外资的商检工作,努力提高各级部门的执法水平。马忠法、李路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认为目前外商投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法律、法规的地位问题;关于授权立法问题;国民待遇上位偏离问题,并提出强化对于外商投资的立法意识;完善对于外商投资的立法机构、权限及立法程序;统一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立法内容,提高引资质量;改善投资环境等措施。张宝柱、殷焕武,“我国投资环境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经济师,2006年第2期。通过对我国投资

4、环境现状与缺乏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建议,提出进一步完善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政府应根据参加WTO的承诺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维护外商投资法规在全国的统一性、一致性,提高政策法规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简化司法和仲裁的程序,降低行政部门对司法制度的干扰,特别是在地方的层次上,加强各级官员的法律教育,努力创造更加优良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李玉子,“中国外商投资与法制环境,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分析了中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提出应尽快制定民法典;应尽快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法;完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

5、律;应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填补法律的“灰色地带等措施。丰莉,“外商投资指引浅析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经济与法制,2004年第期。通过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的形式、特点,以及主要外商投资产业进行了回忆,并对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一些根本政策法规进行了概述。白红平,“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的优化,2003年6月。分析了目前我国外商法律环境的现状及特征、我国外资法规的对外资的待遇,以及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第二,WTO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的影响及对策白红平,WTO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的影响及对策,经济问题,2005年第1期。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取消数量

6、限制及其他不当投资措施、法律的透明度要求方面分析了WTO对我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陈咏梅,“参加世贸后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特区经济,2005年第12期。分析了我国参加世贸后中国外资法环境的影响,探讨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改善的步骤,即: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范围,使之与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程度相符合;统一国内市场主体立法,赋予国内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的法律待遇;统一外资法的编撰,健全外资并购立法第三,从其他角度分析董颖、王亚东,“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角度看外商投资环境,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9期。中国参加世贸组织以来,外国企业加大了在中国投资的力度,外商投资呈现出前所未

7、有的繁荣局面。在复杂的投资环境中,外国企业非常关心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环境能否给他们的技术和产品提供有力的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是影响外商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本文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出发对外商投资环境作分析和评论。李国义、曲艺、李萍,“东北三省外商直接投资环境比拟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6年第6期。从自然地理环境、根底设施环境、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入手分析东北三省的外商直接投资环境。认为东北三省的外商直接投资环境在全国各省区中属于中等略偏上的水平,存在着一定缺乏,也各有自身优势。相比拟而言,辽宁省的投资环境稍占优势,其亮点主要集中在大连市,其次是黑龙江省,而吉林省稍差一些。黑龙

8、江省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改善外商直接投资环境,促进黑龙江省地方经济的良性增长和社会的协调开展。第二局部: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体系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利用外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公布以来,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已根本形成体系。从渊源上讲,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法律,如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o另外,与之相关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同法、民法通那么、公司法、担保法等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第一

9、层次。这些法律均较原那么,可操作性差。其次,为了确保第一层次法律的正确实施,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那么、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假设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么、增殖税暂行条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等等。止匕外。由国务院下属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如: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假设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一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

10、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这些构成我国外资立法的第二个层次。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性外资立法,如一些地方人民代表人会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我国特有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而这个体系适用不同地区利用外资的不同情况,初步形成了我国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这为我国大规模地吸引与利用外资奠定了良好的根底,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保障。第三局部: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特征从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体系的现状来看,呈现出以下特征:1、没有统一的外资法

11、。从国际投资实践看,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是较为标准并且普遍的形式,于是我国开放之初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但在实践中发现,当时我国(主要是广东、福建)利用外资合资企业数量还不及合作企业多,尤其与港澳同胞间大多采取“合作这种灵活方式,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又公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使“合作这种利用外资的方式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于外商独资企业这种国际投资的传统方式,我国在开放初期视为一个禁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资企业首先在经济特区建立,然后逐步到沿海城市以至全国开展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也应运而生。因此,我国外资立法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依据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模式,不同的企业形

12、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这三部法律形成了我国外资法体系的核心。另外,与投资有关的其它各种问题,那么分别适用国内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2、立法层次及机构多。我国外资法的立法权分属三个层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省、直辖市、白治区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反映出我国外资立法具有立法层次多,适应性强的特点。我国的外资立法伴随着改革开放经历了一个逐步开展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刚刚起步,难以一步制定出完善的统一的外资法典,结合我国实际,便采用了分别立法、多层次立法的模式。3、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根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国民

13、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改革开放后,国家又提出保护并鼓励私营经济开展的主张,这便构成了我国经济立法的根底。由于考虑到所有制的差异,我国外资立法实行独立于国内立法的法律体系,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那么由涉外法律标准调整,从而形成同一调整对象仅因国籍不同而由两套法律予以调整的格局,即内资外资双轨制立法的模式。第四局部:WTO对中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影响WTO有关投资的协议,放宽了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条件,适应了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促进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开展。它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对我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影响我国经过20多年的开展,现行外资法律制度从根本

14、上讲是与投资自由化的开展趋势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及参加WTO,我国在外资政策方面的改革也在加快实施。但现行的外资法及其他法律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和经济全球化与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仍有一定的距离,不能满足我国参加WTO所应承当的义务的要求。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顺应投资自由化的过程在WTO中出现的一个新的制度,其实质在于东道国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理的方式进入该国的国内投资市场。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外资的审批制度以及对国内投资领域的划分等。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方面,我国至今对所有外资工程仍实行严格审批制,而外资法对审批机关的规定混乱,使得审批机构较多

15、,程序复杂,期限又长。这与市场准入的原那么是不相符的。另外,限制与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也与我国入世所作的承诺相违背。例如,根据GATS协定有关内容要求和我国参加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将大幅度开放效劳贸易市场。所有重要效劳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将取消大局部对外国股权的限制。然而,尽管我国近几年已逐渐对外资进入金融、保险、运输、贸易、航空等效劳领域进行了解禁,但仍在地域、数量、股权、业务范围等方面有很多限制。这与GATS协议、WTO框架下的相关协议对外资准入所提出的要求是有出入的。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WTO最根本的法律原那么之一,其实质在于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等同于东道国国民的待遇。虽然我国一直在努力减少对外国投资的歧视性待遇,而且已经将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列为政策性的目标,并对我国现行外资法中违反国民待遇的一些限制投资措施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限制、当地成份要求、出口实绩等进行了修改,但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仍然是我国外资法体系中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3 .取消数量限制及其他不当投资措施。数量限制是进出口国政府通过对进出口产品规定一定额度加以限制的措施,是一种简单易行和迅速有效的行政管制手段。这是一国为保护国内产品而采取的一种非关税壁垒,它极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而损害贸易自由原那么。取消数量限制是GATT的一项根本原那么。而我国外资法的规定或多或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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