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4号各有关单位、职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11月28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六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七条单
3、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启封手续。第八条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三章缴存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
4、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O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
5、与比例不变。第十五条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等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部分可以免缴。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o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第十八条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第十九条单位应当
6、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未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7、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等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的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工作。第二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
8、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四章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第二十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上述情形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第二十六条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第二十七条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办理职
9、工账户启封手续。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五章缴存监督第二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提供虚假
10、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1年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办理资格,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灵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广铁分中心管辖地区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单位办理缴存业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