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路段标准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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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路段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泰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大中修工程、集中小修和涉及现有公路通行安全的公路改建、扩建、改造、挖掘、占用、利用公路以及在公路上从事安装、架设等涉路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环保的原则,做到方案科学,组织周密、管理规范、疏导有序、监管有力,安全防护设施设

2、置规范、维护良好。第四条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普通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巡查监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笫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施工路段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施工方案,实施涉路施工许可;(三)开展施工路段巡查和监管工作;(四)施工路段恢复交通和验收;(五)参与或组织公路工程的验收。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

3、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笫七条施工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八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未经许可不得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七)

4、因公路拓宽改造工程需要涉路施工作业的;(A)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九)因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公路交通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路面施工作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并附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还需要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二)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四)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提交恢复或者补偿方案。从事本办法第八条(一)至(

5、六)项施工作业活动的,应当委托有公路工程设计评估资质的单位对所申请事项是否影响公路运行安全进行专项审查评估,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涉路施工作业活动对现有的普通干线公路监测设施及管道(线)有影响的,需另行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和省公路管理机构相关规范和批准文件编制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并于施工之日前15天报施工作业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包括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一)施工方案审批表;(二)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报批申请;(三)施工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和现场有关执勤人员名单,施工期限及需要封闭情况;(四)施工路段现场施工标志、安全标志等交

6、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五)施工作业机械停放、物料堆放和占(利)用公路安排与安全技术措施;(六)施工作业车辆、机械标识颜色及示警灯、警示标志安排,夜间施工时应附有夜间照明警示设施相关内容;(七)涉及交通中断或分流的,应当编制分流方案(应附有分流绕行线路图)和恶劣天气、交通堵塞等特情处置,预案中应有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A)施工单位资质、企业法人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施工作业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管理方案进行初审,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管理方案进行专项审查评估。第十一条涉及国道、省道的下列施工作业项目由省公

7、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使公路改线的;(二)因施工需要中断公路交通的;(三)因施工需要半幅封闭公路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四)一级公路增设或者中间带开口的平交道口。涉及普通国道、省道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第十二条除依法应当经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外,从事下列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将作业时间、地点(桩号)、进度安排、作业区域布设等方案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一)公路集中小修保养;(二)公路桥梁维修加固、伸缩缝维修作业等;(三)施划标线、安装标志及防撞护栏;(四)其他公路养护活动涉及的作业活动。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

8、位应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统一标段划分标准及名称,将路基、路面、桥梁、安防工程、绿化工程等统一采用1J、1M、Q1、AF、1H等标识,标段名称依次为公路编号、项目名称(起止点或行政地域)首字母、标段号,例:328国道姜堰段路基一标宜表示为G328JY-1J1标,333省道兴化段桥梁二标宜表示为S333XH-Q12标。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工作机制,做好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少于投标价1.5%的安全生产经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完善

9、施工路段许可等程序后,向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存入施工路段安全设施维护管理专项经费(改扩建工程20万/每标段、大中修工程10万/每标段、集中小修保养3万/每标段/年,其他涉路施工项目为工程造价的0.1%)o施工路段安全设施设置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可全额返还此经费。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方案与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施工路段管理。施工单位和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服从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公路的运行安全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列入工程建设管理经费预算,满足管理需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0、。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经费监管。第十九条施工路段作业控制区按照六个区划严格规范管理,具体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各个分区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第二十条施工作业现场需严格执行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夜间警示。施工路段的各个作业段两端特别是桥头须设置明显、齐全的导向、警示和禁令标志。各施工点应设立施工状态标志牌并及时更新,标示出作业点即时施工状态(内容包括桩号、施工段落、施工情况、责任人等)。第二十一条施工路段标志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

11、B5768.22009)的要求规范制作。.第二十二条涉及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经批准的准予许可决定,通过在邻近路段设置施工告示牌、绕道行驶标志以及相关引导、指路标志等设施向上游的车辆提示交通分流信息,并通过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保证绕行车辆顺利通行。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机具材料应做到机械设备状态良好、外观整洁,指定专门地点停放整齐,夜间停放应由专人值守,并设置反光警示标志;施工材料堆放必须有专门料场,不得堆放在路面上,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分仓存储、标识明显、堆放场地要硬化。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每道工序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水、废料,保持施工现场整洁。装运土、石、砂等

12、材料的车辆,须采用封闭运输车或有效覆盖,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程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施工用化学用品、外加剂等应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六条对于不中断交通施工或与地方交通有交叉的改扩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过往车辆、行人及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派专人执勤,疏导交通,执勤人员和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都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对有通航要求的河道,应当至有管辖权的航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不干扰正常通航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第二十七条因重

13、大设计变更或者施工进展要求需对原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或施工组织计划作出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损坏的地方道路、桥梁、农田水利设施等做好修复工作。水中桥梁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河道,彻底拆除水体中修筑的围堰等临时设施,防止造成河道阻塞。对现有的普通干线公路监测设施及管道(线)有影响的应做好恢复工作。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完工5天前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除现场障碍物,撤除施工机械设备,恢复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消除行车安全隐患。

14、施工作业路段必须经验收合格,符合通行条件,方可恢复通行。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三十条涉路施工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建设单位或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由施工单位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国道、省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发布。第三十一条经许可同意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施工作业信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有关公路路网信息报送规定及时上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相关网站发布和更新。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在“中

15、国公路信息服务网”上发布信息。有条件的国道、省道,应当利用可变信息板适时发布施工信息。第三十二条施工路段发生严重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路段发生半小时以上交通堵塞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在事发后5分钟内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报告,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施工路段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的项目,有无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手续以及是否为未经审批已擅自进场施工;(二)施工作业项目与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相符,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施工标志标识、公路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安全行车要求;(四)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停放、物料堆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五)交通分流指路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完善,并在开工前把分流路线设置在作业区两端以及是否满足安全行车要求;(六)施工作业实施后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恢复、建筑材料清理和施工作业标志的拆除情况;(七)施工作业标志、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分流标志、安全设施的维护情况;(A)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第三十四条施工路段监督检查分为过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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