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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各学院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推进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代替学院党的委员会的领导。第三条学院党组织会议
2、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学院党组织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二)落实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建工作计划、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事项。(三)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四)研究讨论本单位所属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科研
3、中心等负责人任免调整等工作。(五)研究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人才培养使用、交流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等事项。(六)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七)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管理使用。(A)研究决定本单位正风肃纪和廉政建设等工作事项。(九)其他应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上述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所列事项,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第三章议题确定第五条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
4、定。(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二)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要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并形成共识和初步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上会。(三)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第四章会议组织第六条学院党组织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第七条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八条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个人意见或
5、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第九条根据议题需要,党组织书记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第五章议事程序第十条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第十一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第十二条会议要
6、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委员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第十三条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第十四条会议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第六章决议决定执行与监督第十五条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由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的纪要归档备查。第十六条由会议决议或
7、决定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第十七条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在学院内部公开,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学院党组织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第十八条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组织会议已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条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由学校组织部和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学院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学院党组织,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