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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决策程序,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则。第二条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工作中的各类重大事项,均须经校务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均应报董事会同意批准后实施。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第三条校务会提议研究的重要事项:1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
2、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2 .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3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4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订,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5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6 .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
3、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7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8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9 .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10 .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11 .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12 .党委会或董事会认为需要先由校务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四条校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
4、措施。(二)执行董事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四)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五)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制订和执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A)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九)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5、十)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十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十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
6、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二十)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校务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议的召开第五条校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定在单周周一下午14:30,如遇节假日等原因顺延。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执行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第六条校务会成员由学校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校长、执行校长、副校长、财务总监等组成(以下简称校领导)。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主持人请假。工会教代会、纪检监察处、党政办办
7、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第四章议题的确定第七条校务会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其他校领导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党委书记及其他校领导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第八条校务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
8、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第九条校务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第十条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一)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不再提交校务会研究。如有必要提交会议讨论的工作事项,分管校领导签署对该事项的明确意见后,可提交校务会研究。(二)凡可通过正常行文经校领导会签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校务会研究。(三)凡属校内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能解决的问题,均应由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解决,经协商请示后仍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校务会研究。(
9、四)拟提交校务会研究的议题,最后由校长确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第十一条议题确定的程序(一)议题提交的前期准备。凡提交校务会的议题,都应有充分调研;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事先应进行充分协调;重大事项应有充分论证;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吃透有关政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合作、签署协议等事项,应由学校法律顾问或律师签署意见;提交的议题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二)会议材料的准备。准备上会的材料以关于提请校务会审议/讨论/研究XXXXXX的报告形式提交,报告涉及的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及以上的方案,还应列出需会
10、议决定若干问题的提纲;涉及师生员工利益、对外合作、对外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议题,须有调研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意见。(三)议题材料的审批。1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准备上会的议题应由各职能部门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校务会议题征集表(见附件2);2 .有关部门会签。涉及议题超出单一部门职责的,应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上会材料,并签署会签意见。3 .律师签署意见。若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对外合作、签署协议等事项,应送学校律师签署意见。4,分管校领导审签。将部门负责人(含会签部门)、律师审核签字后的会议材料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如涉及会签部门的,应呈会签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5 .校长审签。将
11、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议题材料呈校长审签,由校长提出上会与否的书面意见。6 .提交党政办汇总。(1)会议召开前3-4个工作日各部门将议题征集表及会议材料(含电子文本)提交党政办公室秘书科汇总。党政办公室应对议题材料认真审核,对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准备不充分等不符合要求的议题有权退回重新办理。(2)党政办公室于会前一天将征集的议题报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列入会议议题。(3)规章制度类议题应提前至少五天提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呈校领导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4)校务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时,议题征集时间不受限制,但议题也必须准备充分。7 .议题审定。由党政办公室对征集汇总的议题进行
12、排序,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呈校长或会议主持人确定。(四)会前通知。党政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及时将议题材料呈参会领导阅知。第五章议题的审议第十二条凡提交校务会研究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于会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性方案。对重大事项,一般应提出两套以上建议性实施方案,以便于会议论证决策。第十三条会议汇报、讨论和决策的原则(一)校务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二)议题汇报人
13、在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严格控制汇报时间,不得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内容。(三)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1 .如发生紧急突发情况、来不及召开校务会研究讨论时,校长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或与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沟通,作出应急处置,并在事后向校务会通报。2 .研究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晋升、任免、调整、奖惩和聘任与解聘时,应按照干部管理程序进行,不能临时动议。(四)校务会审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多数与会领导的意见作出。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难以作出决定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决定,但将不同意见记入会
14、议记录。(五)严格保密纪律。校务会讨论研究的事项涉密或尚未作出结论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谈论和泄漏会议讨论情况,更不能向当事人透露。对作出决议的议题,在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漏。第十四条校务会研究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第六章决议的执行第十五条凡经校务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第十六条校务会决议由分管或牵头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分管或牵头校领导应明确办理期限,主动了解校务会决策的执行进展,并及时向校长报告实施情况。遇到新的情况,也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决不允许拖拉不办、擅自改变决定意见或各行其是。如有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第十
15、七条若需多个部门协同落实的,则由承办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有义务协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务会复议。第十八条校务会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校务会纪要,对决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呈报校长。必要时,对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结果,还应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党政办公室督促检查的主要方式是下发交办单和催办单,必要的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查明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向校务会汇报;执行部门在落实中出现困难时,应向分管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反映,由分管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出面协调。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重人科(201727号)同时作废。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校务会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