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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于每学年开学后进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XXXX中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嘉祥县第三中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
2、咨询、投诉工作。第六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第七条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子女;(二)残疾且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三)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
3、障的家庭;(四)军烈属困难的家庭;(五)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六)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七)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A)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款第一项并有第二至第八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全体学生发放XX县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第十一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第十二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
4、,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学校认定工作组将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查,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嘉祥县第三中学学生资助组提请复核,嘉祥县第三中学学生资助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第十四条各班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第十五条班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