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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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国内、外来访者(以下称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卫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引进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目的是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资源,加快我院学科建设,进一步提升医院的整体综合实力。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来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包括国内、外的医疗专家。短期工作是指定期来我院或短时间内固定在我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因会诊临时来我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全院短期工作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的制订、外来人员协议的签订、人员的招聘、考核、

2、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第四条:医务部根据医院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要求,接受临床科室上报学科所需外来专家的类型及合作形式,上报主管院长。医务部负责外来人员诊疗工作的跟踪管理和安排。第五条:国内来我院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职称证书,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身体健康,有完成协议约定内容的能力。国外、港澳台等地来我院工作人员必须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才可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第六条: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在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第七条:短期工作人员的薪

3、酬及与我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标、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等由双方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书。第八条:短期工作人员来我院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我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时,如是因为外来人员的责任时,我院有权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九条:医务部对外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追踪和评价,在协议期满后进行评估,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医务部负责解释。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

4、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健委统一印制。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5、:目的;(2)具体项目;地点;(4)时间;(5)责任的承担。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医疗机构申请(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事由、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执业范围、执业时间、技术水平情况,拟达到的目的等);(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3)外国医师身份证明;(4)外国医师学位证书;(5)外国行医执照或行

6、医权证明;(6)外国医师健康证明(国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证明);(7)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8)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技术性材料;(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注:上述材料的第4.5项内容必须经过翻译、公证(公证机关为:驻华使(领)馆或中外双方公证处)。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3)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7、。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

8、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健委审批。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健委。附件2: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为了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交流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和程序。第一条医务部负责外来短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及认证工作。外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或同意,由医务部进行资质审核、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准入手续,安排到相应科室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活动。第二条外来卫生技术人员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过医疗临床诊疗工

9、作至少一年以上,根据规定可以从事医疗活动的,准入进行医疗活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在医院执业医师带领下从事医疗活动,无处方权、单独诊疗权利。第三条短期医疗技术人员是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有政府活动方案文件要求,如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由医院医务部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第四条上下医院通过资源整合,以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及备案的,由医院医务部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第五条因医疗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要求到医院短期开展医疗活动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执行注册或多点执行注册,再经医务部核准诊疗项目,授予相应的医疗技术项目资质而开展医疗活动。第六条医院应为外来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和建立需要的工作伙伴关系,提供必要的设备。医院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制度、规范、标准对外来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医疗安全。必要时可以取消医疗活动资格。第七条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发生医疗损害行为或其它事宜参照医院其他员工执行。第八条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工作期限结束,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有总结说明或后期安排,完善人事交接后可以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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