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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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支与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提高学校开放式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带动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国(境)外进修人员的派出、资助及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出国(境)学习,本着“按需、择优、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则,优先选派一流建设和培育学科、硕士点博士点建设学科、特色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中水平较高、实绩突出、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第三条学校在师资培训经费

2、中设立教师出国(境)学习资助基金,资助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师出国(境)学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第二章类别和时限第四条教师出国(境)学习的类别分为:短期学习培训、单科(课程)进修、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5种(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境从事科研项目合作研究)。第五条出国(境)学习时间以留学国家及院校学制为准,但是攻读博士学位期限最长为48个月,博士后研究期限最长为24个月。若留学国家及院校对学制没有明确规定的,短期学习培训一般不超过1个月;单科(课程)进修期限一般为4个月,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4至12个月。第六条出国(境)学习应选择教育部认可的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或

3、专业方向应是处在国际领先的强势学科或专业方向。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第七条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一)基本条件1 .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2 .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承担两学期及以上的教学任务,且近五年年度考核无不合格等次,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3 .外语达到外方接收单位或学校选拔规定的语言能力要求。4 .年龄要求:申请学校资助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

4、周岁。申请其他类别进修应符合学习单位对年龄的要求。5 .政府公派申请者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政府规定的选派条件。(二)其他条件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人员须同时满足相应的类别条件。1短期学习培训一般应受聘副高级(不含内聘,下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6 .单科(课程)进修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7 .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双一流建设和培育学科或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创新团队成员,学校扶持的新兴学科、特色学科的学术骨干,各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主讲教师优先选派。8 .攻读博士

5、学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具有硕士学位。9 .博士后研究应具有博士学位,拟研究的课题应明确、可行,并与现从事的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第四章选派程序第九条学习单位的联系采取学校选派、单位联系和个人自荐三种方式。学院应积极与国(境)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建立师资合作关系,为教职工的出国(境)学习创造条件。第十条选派流程(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依据学校选派计划或个人联系的国(境)外院校情况填报XXXX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和XXXX大学教师继续学习申请表。(二)单位推荐。申请人专业技术岗位所在学院在年度计划内,根据申请者教学、科研业绩等情况及学科发展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择优推荐,推荐结果在本单

6、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本人进修学科专业方向与个人之前不同(或不相近),或是没有专业技术岗位归属的,外出学习时需同时经过个人所在单位和进修学科专业方向归属教学单位的同意推荐。(S)经费管理部门初核。对使用科研、教研或人才等项目经费到国(境)外学习的,需经过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四)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五)人事处组织部审查。人事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就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修计划等进行评议或组织答辩,科级及以上干部须经组织部审查。人事处初步确定选拔人选后提交学校审批。(六)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根据相关意见,研究确定选派人选,并在校内公示。

7、科级及以上干部外出学习的,需同时报党委常委会批准。(七)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凭接受单位的邀请函与学校人事处签订XXXX大学国(境)外进修协议书。(A)办理手续。申请人向外事部门提交一份XXXX大学国(境)外进修协议书,之后外事部门方可启动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第五章人员待遇第十一条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科(教)研或人才等项目经费出国(境)进行非学历学位进修、进行本办法规定的5种学习类别进修和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研修期间其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按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绩效工资按学校分配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到高水平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根据学校研究同

8、意时软科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情况,申请人员到排名前IOO名国(境)外高校的,资助30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学习费用,排名101300名国(境)外高校的,资助20万元学习费用,排名301500名国(境)外高校的,资助10万元学习费用,其它以外的高校资助2万元学习费用。另外,对于赴美洲、欧洲、大洋洲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费用额外增加8万元。第十三条对于自费学习或是本办法所列学习类别之外(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境从事科研项目合作研究)的进修,学校停发工资待遇,不再进行任何资助。学校有计划选派的外出学习人员按照选派文件执行。第十四条攻读博士学位,政府、高校或相关机构等部分或全额资助留学费用的,在我

9、校资助的总额中予以扣除,并将其资助总额的50%增加到以后兑现的个人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中,我校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第十五条学校资助的学习费用将于申请者回国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发放可采用报销或直接划拨经费的方式。第十六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按期取得学位并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后,即兑现资助费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到取得学位之后1年内(以学位证书取得时间开始计算)达到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博士类别的,方可兑现提交材料时的博士人才待遇。第十七条进修人员若存在档案调离的情况,调档学习期间待遇参照“国内调档攻读学位人员待遇”规定执行。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八条学校审批同意的出国(境)学习人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联系

10、的院校(机构)外出学习进修,否则其资助名额自动失效。第十九条学校对出国(境)学习人员实行“签约派出、协议管理、违约担责”的方式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出国(境)学习人员在外期间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和组织纪律等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各方面利益。第二十一条出国(境)学习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职工学习情况。各单位应加强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管理,对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人员应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对不服从管理的,所在单位有权建议学校终止培养协议。党员外出学习的,由其所在党委(党总支)按照要求加强管理。第二十二

11、条出国(境)学习人员在研修期间应增强安全意识,其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由本人负责。第二十三条出国(境)学习人员结束研修任务回国前,应做好留学期间工作总结,回校后1个月内出具接收单位提供的官方考核书面总结材料、护照复印件(含出入境海关记录)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及时到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二十四条出国(境)学习人员归国回校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报到,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出国(境)学习人员按期回国后需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攻读博士学位的,增加在本校服务期5年;从事博士后研究或访学的,增加在本校服务期3年;单科(课程)进修的,增加在本校服务期2年;短期学习培训的,增加在本校服务期

12、1年。如在出国(境)研修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其服务期应按照规定继续履行。第二十六条攻读研究生学位(或博士后)等人员毕业(结业或出站等)前申请调离者,或毕业(结业或出站等)后不按期回学校工作的,按违约处理,由被培养人一次性全额返还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含脱产学习期间的学校为其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其他费用),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科研经费和教学科研设备等,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博士(后)6万元,硕士3万元,其他进修2万元。第二十七条出国(境)学习人员如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校,其本人应承担责任,须在离校前一次性全额返还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含脱产学习期间的学校为其缴纳的社保费

13、、公积金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其他费用)和兑现的全部人才待遇等,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教学科研设备等,并向学校支付每年2万元的未满服务期损失补偿金,未满1年的按1年计算。第二十八条出国(境)学习人员原则上不予延期,如确因学习、工作需要延期,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个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原批准时间的13o在延长期间一切研修费用自理,停发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按违约处理。第二十九条逾期未归的出国(境)学习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学校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学校将其档案转至社会人才服务机构,随其进校工作的亲属与学校的劳动

14、关系一并解除。第三十条出国(境)学习人员获得对方资助,但未如实向学校申明或报告相关情况的,学校查实后将追回研修期间资助的各项留学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成果类别参见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最新规定为准。论文、获奖、科研项目、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涉及排名的均包含主持人(第一完成人、第一获奖人等),论文要求是第一作者(不含同等贡献的第二及其他作者)或公开发表外文学术期刊的第一通讯作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及的年龄,以申请当年1月1日计算。第三十三条不同学习类别(含国(境)外学习和国内学习)一般不连续进行,原则上前一类别进修结束后满1年(不含学校选派),方可再次申请进修。确需连续学习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连续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境)学习不允许存在不同类别同时或交叉进行的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等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202X年7月18日)起施行,此前经学校批准已外出学习进修的按已签协议执行,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和学校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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