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除外。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弓1(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
2、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三条水工程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范围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实行分级管理。下列范围内的水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鉴江干流及河口:从信宜文昌水陂起,经高州、化州、吴川,至鉴江供水枢纽闸坝的干流河道;鉴江供水枢纽闸坝下至出海口河道。(二)西北江三角洲河道:潭洲水道、平洲水道、佛山水道、陈村水道、陈村涌、大石水道、吉利涌、南沙涌、骚岗水道、榄核河、蕉门水道(南沙水位站以上)、西樵水道、李家沙水道、洪奇门水道(万顷沙西水位
3、站以上)、上横沥、下横沥、顺德支流、甘竹溪、东海水道、容桂水道、桂洲水道、大魁沥、黄圃水道、平洲沥、黄沙沥、鸡鸦水道、小榄水道、横门水道(横门水位站以上)、荷麻溪、劳劳溪、横坑水道、螺洲溪、鸡啼门水道(黄金水位站以上)、虎跳门水道(西炮台水位站以上)、崖门水道(黄冲水文站以上)、珠江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三枝香水道、官洲水道、沥港水道、西南涌、芦苞涌、白泥河。(三)东江三角洲河道:东江南支流(泗盛水位站以上)、东莞水道、中堂水道、倒运海水道、洪屋涡水道、赤浩口河、潢涌河、谷涌。(四)韩江三角洲河道:梅溪河、新津河、南溪、北溪、义丰溪。(五)省管湖泊。(六)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公里范围内。第五
4、条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范围以外的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地级以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具体权限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行政审批整合办理情形的,若审查权限属于不同层级,由涉及的最高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监督管理。第三章申请、受理及审查程序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函;(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三)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初步设计报
5、告及审查意见;(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本项仅限在尚未编制或者批复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提供);(五)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情况说明;(六)以上材料电子光盘。第七条有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
6、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者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二)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
7、审查签署机关可以在其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中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签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进行
8、专家评审或者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审查签署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设单位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签署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在
9、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审查签署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书面提出撤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第十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初步设计报告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同时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
10、月1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第十六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省水利厅根据本
11、细则的实施情况,可以对本级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的河道名录和范围作出调整,并予公布。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分级确定或调整其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名录和范围,并予公布。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加强我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省水利厅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自2007年发布实施,2015年第
12、一次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以来,在加强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推进依法治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我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实施,省水利厅制定实施细则,这既是落实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实施我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需要。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珠江水
13、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三、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除外。四、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审查权限及范围、申请受理及审查程序、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五章,共二十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办理的要求等。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范围共2条。包括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主要河道审查范围以及市、县审查范围等。第三章申请、受理及审查程序共9条。包括申请材料要求、受理程序、审查签署程序和办理时限、需开展专题论证情形、听证程序、申请撤回以及重新办理的程序等。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包括审查签署机关监管职责和要求、建设单位违法处理等。第五章附则共2条。包括调整权限和施行日期等。五、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