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doc 3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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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说明书。第十三条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 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 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2亿元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 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2、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章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第十三条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 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 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2亿元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

3、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 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章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伙币以l壬|(-)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二)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三)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 5年以上;(四)编制基金财务报

4、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耿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 0 %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八条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

5、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四章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二)取得基金收益;(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四)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五)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七)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一)修改基金契约;(二)提前终止基金;(三)更换基金托管人;(四)更换基金管理人;(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十一

6、条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基金契约;(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第五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运用。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投资组合当应符合下列规定:(-)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 0%;(-)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 0%;(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 0 %;(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

7、值的2 0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第三十四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二) 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三)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四)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五)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六)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七) 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八)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九)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

8、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第三十一条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基金契约;(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第五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运用。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投资组合当应符合下列规定:(-)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 0%;(-)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9、产净值的1 0%;(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 0 %;(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第三十四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二) 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三)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四)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五)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六)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七) 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八)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

10、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九)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基金托管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0万元以下的罚款。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分开,或者对基金资产未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1、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基金管理

12、或者基金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基金经营不善或者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暂停、撤销其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第五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检查、稽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作出决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第五十三条 有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13、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撤销其从业资格。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基金单位”,是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三)“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四)“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4、五)“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六)“每一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七)“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返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通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沪、深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

15、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会内各部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撤销其从业资格。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基金单位”,是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三)“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四)“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五)“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六)“每一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七)“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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