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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义县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编制的目的及依据为保障全县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规范对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 .预防性体检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以下简称预防性体检)是指依法对年满16周岁以上,在本县直接从事食品、药械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以及公共场所从业(含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事饮用水供/管水、水质处理器/材料、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产品生产人员)的四类人员,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以下统称
2、为从业人员)开展医学诊查并出具健康检查证明的活动。3 .体检对象与项目3.1 食品(包括化妆品)从业人员。物理体检(既往史、心、肺、肝、脾、皮肤)、胸部正位片(无胶片)、谷丙转氨酶、血清总胆红素测定、甲肝抗体、戊肝抗体、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培养及鉴定。3.2 药械从业人员。物理体检(既往史、心、肺、肝、脾、皮肤、精神科、视力、色觉)、心电图、胸部正位片(无胶片)、谷丙转氨酶、血清总胆红素测定、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甲肝抗体、戊肝抗体、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培养及鉴定。3.3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物理体检(既往史、心、肺、肝、脾、皮肤)、胸部正位片(无胶片)、谷丙转氨酶、血清总胆红素测
3、定、甲肝抗体、戊肝抗体、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培养及鉴定。4 .项目管理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公开便民、合理预算、全程监管。5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5.1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域内符合条件的预防性体检公共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5.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武义县域内食品、化妆品、药械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核、确认及体检卡发放工作,履行对下属市场监督管理所体检卡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5.2.1 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化妆品、药械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核、确认及体检卡发放工作,规范做好审核发放台账管理。5.3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进行
4、体检经费的核实拨付,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履行对县卫生监督所及定点医疗机构项目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5 .3.1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核、确认及体检卡发放,负责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卡审核发放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做好监管台账管理。6 .3.2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预防性体检相应的诊疗科目,严格依法开展医学诊查,出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相关部门不允许给从业人员指定或变相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防性体检。7 .体检经费预算管理7.1 县卫生健康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由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后进行经费预算的安排与下达。7.2
5、使用范围。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经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8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县域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结合预防性体检工作需求,依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预防性体检公共服务,并向社会公布。9 .身份审核所需材料从业人员接受预防性体检公共服务时,应当向体检卡发放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9.1 单位证照。注册在本县的食品、药械、化妆品、公共场所、饮用水供(管)水、水质处理器(材料)、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产品生产的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证照复印件。8 .2用工证明。除经营者外,其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9 .3身份证明。从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0 材料审核与体检10.1
6、 检卡发放机构应当详细核对体检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按流程发放从业人员体检卡。定点医疗机构凭体检卡依规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在预防性体检项目内的,不得另外收取费用。10.2 检者如无法提供从业人员体检卡仍坚持要求进行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体检者签署从业人员自费体检知情同意书,参照预防性体检公共服务标准收费后,依规开展医学诊查并出具健康检查证明。11 .经费申请拨付管理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经费支付遵循按实预算、次年结算的原则,由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统计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底的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经费,按流程提交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经县财政局审
7、核同意后,落实预算安排并下达,并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程序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12 .体检档案台账管理I1I体检卡发放机构应规范做好审核发放台账管理,台账应包括体检卡存根联、用人单位证照复印件、用工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台账资料至少保存5年以上以备项目审计。11.2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台账管理,台账应包括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检验信息及放射检查影像信息等医学资料、预防性体检登记与汇总表格等,台账资料至少保存5年以上以备项目审计。1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应按职责进行项目监督管理,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规范做好监督台账管理,台账应包括
8、督查表单、督查照片、督导意见书等材料,台账资料至少保存5年以上以备项目审计。11.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台账,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单位、个人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退赔相关费用,并不得再享受预防性体检公共服务。12.项目监督考核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谁体检、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健康检查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对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公共服务开展情况联合进行年度考核,每年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至少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2
9、.1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定点医疗机构:12.1.1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停止从事体检活动的。12.1.2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年度考核被列为不合格等次的。12.1.3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造成较大舆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2.1.4其他不适合列为定点医疗机构情形。12.2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预防性体检服务,造成财政经费损失,经查实的,应退赔相关费用,并依法、依规、依纪处理。12.3单位、个人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的,经查实,应退赔相关费用。13.附则13.1 本管理办法内容与我县出台其他相关文件有不相符情形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13.2 本管理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13.3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