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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市宝安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宝安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一条本工作规程所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宝安区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未列入国家、省、市、区级保护级别的零散分布的烈士墓、烈士纪念碑等设施。第二条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保护管理业务指导,由属地街道落实管理责任,所需经费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第三条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制定。第四条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加强政治文化环境建设,绿
2、化、美化周边环境,使烈士纪念设施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爱国主义教育场所。第五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各街道应当开展烈士事迹整理,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各街道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第六条各街道应当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各街道应当配备红色讲解员,为社会各界开展瞻仰、烈士纪念、红色传统教育等活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第七条各街道应当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建设、管理,特别是周边有重大建设工程会影响到烈
3、士纪念设施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巡查制度,统筹全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巡查工作,每季度定期对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巡查。主要查看烈士纪念设施是否干净整洁,是否被侵占,是否有损坏、破损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九条各街道每月应巡查一遍,每周应至少清洁3次,元旦、清明、9-30烈士纪念日、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应保证每天清扫并为每个烈士纪念设施敬献鲜花。每年应对碑体进行清洁、清扫、字体描红等,确保干净整洁、庄严肃穆。第十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区内每年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全区性的烈士祭扫活动。各街道负责辖区内的烈士祭扫活动。第十一条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所纪念烈士,烈属比较明确的,应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按规定享受烈属的相关优待,力所能及的解决烈属生产、生活等各方面困难。第十二条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同时也是宝安区未定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加强同区级相关部门的联动,共同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