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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特种作业人员是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2、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营和特种作业安全负总责。第五条项目经理履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领导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三)组织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决定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四)组织编制和实施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五)审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报表、总结。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是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的管理部
3、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特种设备运行、检修规程;(二)编制特种设备维修、定检计划,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进行评价。(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四)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五)组织编制特种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整改设备隐患;(七)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八)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第七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三)组织
4、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四)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规范作业情况,纠正和制止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五)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六)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填报等。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填写运行记录;(二)经常检查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作业工具;(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
5、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一条项目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技能。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新安装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属地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一)特种设备运行参数;(二)特种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6、要求;(四)特种设备故障(异常)处置规定等。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组织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编制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所使用
7、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按照规定。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故障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8、员接到故隙报告后,应当组织人员排查故障,必要时停止设备运行,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二十一条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改造、修理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特种设备改造、大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执行本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处处。使用部门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9、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按照惯例处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并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与节能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一)使用登记证;(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五)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六)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七)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八)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九)特种设备运行故障
10、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应当使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身体健康并满足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具有与从事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
11、与技能;(五)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等,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复审;(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管理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第五章
12、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专兼职安全员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台帐,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作业人员姓名、证件名称、作业类别、作业证书号、取得证书时间、复审事件、有效期以及违章作业记录等。第三十一条专兼职安全员应经常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二条项目严格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对在特种设备管理、使用和特种作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对管理不当、违章作业者按照管理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特种(设备)作业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人民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同时,分项目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项目三级管理制度,经项目安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本办法由项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