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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盐田区关于支持RCEP农业贸易合作(深圳盐田)中心实体化运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盐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一、高标准建设农产品展示交易中心1成立RCEP农业贸易合作盐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为实体机构,在壹海国际中心办公运营,负责服务此项目各国国家馆的管理与运营,承担各国农业贸易联络处和企业服务接待中
2、心职责。2 .建设RCEP农产品展示国家馆。壹海国际中心第19、20层等2层办公楼的14个隔间,向RCEP各成员国办事处、获得RCEP成员国授权的农业贸易类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和大型进口农业贸易企业等RCEP相关企业或机构免费开放使用,支持办事处及相关企业或机构利用数字李生技术自主装修具有各国特色的RCEP农产品展示国家馆。各国国家馆可委托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运营,同时承担各国农业贸易联络处和企业服务中心职责。3 .打造RCEP国家农产品交易平台。全力支持RCEP国家农产品交易平台建设,建设境内、境外双向选品中心。鼓励国内外RCEP进出口贸易企业依托RCEP国家农产品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在盐田区开展期货
3、交易、现货交割等业务。对依托RCEP国家农产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企业,累计每产生10亿元交易额(不含企业关联公司在平台产生的交易额),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 .支持农产品展会经济发展。支持举办农产品交易展示会并邀请RCEP成员国参加,推广“圳品”和全国优质农产品,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RCEP农业贸易合作(深圳盐田)中心举办或参加全球高端食品及优质农产品(深圳)博览会等农产品交易展示会。分类分档支持辖区农产品贸易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农产品展会。支持辖区RCEP农业贸易相关企业参加副省级及以上城市举办的国内知名展会,给予参加展会的有关企业定额扶持0.5万元;参加国际知
4、名展会的,给予参加展会的有关企业定额扶持1万元。符合条件的国际国内知名展会采用清单制,由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更新并公布。二、高标准建设农产品国际贸易集散中心5 .支持农产品国际贸易企业集聚发展。依托壹海国际中心第21、22、24层,建立RCEP农产品国际贸易产业集聚区,采取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国内外RCEP进出口企业以及金融保险、电商直播、网络营销、出口退税、法律顾问、会计核算、知识产权等国际贸易服务企业入驻,大力发展批发零售、仓储物流、国际货代、供应链金融等产业。6 .优化农产品货物集散服务。支持盐田港码头、盐田港后方陆域各类仓库为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农产品货物通过盐田区联
5、通国内外。优化货物通关服务,拓宽冻品进出口通道,实现易腐农产品快速通关。支持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建设保税展示交易中心,推动冷冻品、水果等农产品保税展示交易。三、高标准建设农产品跨境电商中心7 .创新推动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RCEP农产品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模式,实现实质上的跨境电商交易,支持跨境电商平台、独立站等赋能农产品企业,扩展农产品销售途径。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购-展-售-退”全途径电商模式,引入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做大做强保税进出口业务。鼓励盐田港区开通更多跨境电商快线,推动“电商+海运”模式创新。简化农产品进出口流程,推动深圳关区寄递渠道物流一体化改革,使用智能电子关锁和物流
6、一体化平台。8 .创新拓展农产品营销模式。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扩大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支持互联网电商平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和冷链进口企业、配送企业合作,整合资源共同建设线上线下进口生鲜展示、采买和体验中心,发展“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预制菜+冷链配送”“跨境电商+保税冷链”等运营新模式。支持企业试点开展进口水果“寄售贸易”新模式,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进口水果价格集约化管理,提高进口通关效率。四、限制和除外(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二)本措施第6、7、8条适用于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深盐工信规(2023)1号)、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3)3号),如政策修订,适用于最新政策。(三)本措施扶持资金出自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实行规模总控,如申报资金总额超过该项办法经费安排,将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四)上级文件或者本措施具体条文中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本措施自2023年12月XX日起实施,措施有效时限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