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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人:船舶所有人、船舶定造人或光船承租人具备条件: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2 .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3 .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提交材料: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3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4 .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5 .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授予船舶识别号;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识别号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