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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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公安机关招聘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管理

2、使用的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以及各类保安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编制、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实际需要,定期制定辅警用人额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公安机关作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的主管机关、主责部门,要统筹协调、

3、科学谋划,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公安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下,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贝I,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各业务部门具体管理。第六条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带领、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活动;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维护案(事)件

4、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十二)协助开展水上救生、视频监看、警犬训导、接处警调度工作;(十三)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八条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以下工作

5、:(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非涉密财务管理、软件研发、安全检测、实验室分析、网络信息分析、现场勘查、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等技术支持工作;(三)计算机及网络维护、通信保障、警用装备保管与维护等警务保障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由文职辅警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使用武器和警械

6、;(八)以自己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岗位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十二条辅警的招

7、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辅警招聘计划,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2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条辅警招聘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招聘公告及宣传发动、报名及资格审核、体能(技能)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确定聘用名单并公示、订立劳动合同等环节。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但必须进行体能(技能)测试、面试、体检和考察。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

8、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特殊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被

9、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晋级晋升第十七条辅警晋级晋升为职级晋升。第十八条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建立健全辅警根据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逐级晋升的制度。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勤务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六级勤务辅警。文职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

10、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六级文职辅警。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九条辅警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奖金等部分组成,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根据辅警的工作性质,参照当地购买社会服务人员工资情况制定辅警的岗位级别及对应的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进行核定。根据辅警层级适当拉开距离,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条辅警的福利主要包括:(一)依法享有相应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事高危岗位工作的辅警应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二)享有定期参加健康检查的权利;(三)依法享受相关假期;(四)享受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工伤、伤残待遇,符合烈土评定条件的,

11、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五)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八)享有各类慰问补助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H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日常管理,并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三)交接班和检查制度;(四)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

12、度;(五)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六)保密制度;(七)奖惩制度;(八)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经试用合格,予以聘用;试用不合格的,应及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第二十三条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公安机关应对辅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主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升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晋升、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第二十五条辅警休假种类包括年休假、病假、事假、

13、婚育假、丧假、工伤假。辅警请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因私出国(境),需提前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辅警在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着装,并随身携带工作证件。第二十七条辅警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严禁进入保密要害部位。第二十八条辅警离职时,经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公安机关应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第二十九条辅警的党组织、团组织关系按照规定纳入所在单位管理。第七章奖惩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建立辅警表彰奖励管理制度,按照相应的条件、标准、程序等执行。第三十一条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辅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

14、奖励。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加强典型选树。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要加强辅警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第三十三条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及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与辅警发生人事(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XX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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