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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为了做好我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1、辐射相关设备的购置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用于诊疗的,还应获得卫生管理部门的许可。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相关活动。2、医院应对本机构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依法对其造成的危害承担责任,加强安全和防护管理,定期按国家标准监督检查。3、人员应经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使用人员严格按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
2、理的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4、应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问题立即整改。5、活动场所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其入口按安全和防护标准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及必要的联锁、报警装置;设置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民众受意外照射的措施。6、使用科室应制定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按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潜在影响。7、使用I类、类、HI类放射源,应同生产单位签订废旧源返回协议,使用科室按协议将废旧源交回生产单位,无法交回的,交有相关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存放。使用科室应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8、放射源应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时应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贮存场所应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措施。9、对于终止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装置,应事先对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废物清理登记,妥善处理不留隐患。10、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按照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分管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医务部、信息装备部、感染控制科等职能部门会同使用科室作出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