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品牌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107410 上传时间:2024-11-0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4.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酒类品牌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酒类品牌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酒类品牌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酒类品牌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酒类品牌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酒类品牌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酒类品牌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酒类品牌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第一部分:总论,-r-1一、刖百XX酒业有限公司(下称“XX酒业”或甲方)与XX葡萄酒系列产品经销商(下称“经销商”或乙方)一致认为:互挖二级商、终端恶性竞争、窜货是对市场体系、价格体系、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只有通过及时、规范、严厉地查处才能维护产品、市场、经销商、品牌的长期良性发展。为此,完善市场监管办法,严惩违规方与责任人,将有助于有效维护市场体系,保障多方的共同利益。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由“二级商管理规定”、“终端管理规定”和“窜货管理规定”三部分组成,以年度经销合同附件形式约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并保证遵照执行。二、重要概念:1 .一级经销商:与XX食品XX有限

2、公司直接签约合作的客户。2 .二级经销商:通过一级经销商间接经销XX葡萄酒的客户。3 .终端:消费者直接消费XX葡萄酒的场所。本办法所指终端包括餐饮、夜店、星级酒店等消费场所。4 .终端供货商:直接向终端供货的XX经销商或二级商统称终端供货商5 .窜货:经销商及下属分销商超出经销合同及销售协议所指定的经销区域、销售渠道、销售终端和违反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体系销售XX产品6 .“餐饮渠道终端店”:各种类型的酒楼、餐馆、宾馆饭店等。7 .“专卖餐饮终端店”:由甲方指定的一级经销商体系独家供货的餐饮终端店。8 .“混场餐饮终端店”:在店内有销售,但没有任何经销商签定专卖合同的餐饮终端店。9 .“待开发

3、餐饮终端店”:没有任何一级经销体系开始主动供货的餐店10 .大包店:符合以下规定:1)、终端场所销售的白酒、红酒、黄酒的综合供货商,2)、以上三个酒种所供货单品数占货品种类单品总数的80%以上。3)、由甲方认可的店点第二部分:二级商管理规定乙方承诺:一、在市场拓展中,未经平台许可,不得擅自与其它经销XX葡萄酒的一级经销商的二级商签约、供货。二、发展新的分销客户,须提前上报甲方,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签约、供货;否则甲方不承认其分销资格。三、(现有二级商管理原则如下)1、 自愿选择原则:原则上二级商维持原有经营产区产品,如二级商对其上线一级经销商有异议,可根据二级商的意愿,重新选择上线一级经销商

4、,但原一级经销商所出资购买的店点仍归原一级经销商所有;若一级经销商提出不与二级商合作则应妥善处理遗留货物及合同内费用必须兑现)。2、 二级商锁定原则:1) 任何一级经销商在没有得到甲方许可之前,不得与任何其他一级经销商的二级商发生XX葡萄酒的业务往来。2) 根据锁定原则,截止2008年6月1日前与一级经销商合作的二级商为现有二级商4、 对拟退出一级经销商,因终端专卖原因,暂时不能终止与该二级商合作的情况,做如下处理:1) 在专卖协议有效期内,仍可向该分销商供货。2) 对此二级商的供货在最后一家专卖终端店协议到期时,必须退出。3)在退出之前,对该二级商的供货,只能是满足该二级商在终端市场的历史需

5、要,不得给予该二级商任何追加进场支持,发展本品系的专卖终端四、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经销XX葡萄酒以外的同类产品;同时,约束其二级商不得经销XX葡萄酒以外的同类产品。五、不对甲方通知停止供货的分销商供货。六、对二级商和终端的供货价事先报甲方审批同意;同时,约束其二级商严格执行统一的终端供货价。七、对停止经销XX葡萄酒的二级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八、二级分销商因合作原则导致的合作终止的,一级经销商应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按如下方式处理:1、返利、费用兑现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必须兑现2、合作截止时间拟退出的一级经销商必须收回所有本品系的直供货品3、合作结束后45天内处理完遗留问题违规处罚约定:一、初次违规:

6、罚款50000元,责成收回货物,承担一切损失;如乙方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甲方有权按“窜货监管规定”相关条款并处;同时,视严重程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直至取消经销资格。二、再次违规:罚款IOOOOo元,扣除当季市场支持,责成收回货物,承担一切损失;如乙方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甲方有权按“窜货监管规定”相关条款并处;同时,视严重程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直至取消经销资格。三、超过两次违规:取消或扣回全年支持,依市场后果直至取消其经销权。四、相关处罚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并呈报XX酒业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备案。第三部分:终端管理规定全力配合甲方进行终端推广及管理现有终端网点。乙方及其分销商遵照以下终端

7、网点管理原则执行:1、专卖终端锁定原则:1)不供货给其它一级经销商及其二级商服务的“国产红酒专卖”、“红酒专卖”终端网点。2)现阶段实行“原合作者优先”的原则。3)“原专卖餐饮终端店”锁定时间:在2008年6月30日,一级经销商体系与终端店签订有专卖协议,并且仍然有效的,为该经销商的“原专卖餐饮终端店”。4)终端锁定:自2008年6月30日起,“原专卖餐饮终端店”的所属受终端管理规定约束,具体店的归属明细见餐饮渠道终端店分配统计表5)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一级经销商体系与同一个餐饮终端店签有专卖协议,由甲方协调各相关方另行解决。6)在一级经销商签有专卖协议的餐饮终端店,若其它一级经销商也签有供货协

8、议,则后者可以继续供货。没有供货的其它一级经销商不得向此专卖餐饮终端店供货。7)原专卖餐饮终端店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权及供货权的确定:a需要签署“国产红酒专卖”或“红酒专卖”(可以封锁主要竞品)者,甲方优先支持现有专卖供货方与终端店签署专卖协议。其它经销商和二级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该终端店进行谈判、签约及供货。b若签定国产红酒或红酒专卖协议,则必须保证协议内容得到全面执行。在协议期内,若发现两次以上有竞品在该店内售卖者,甲方将扣回对该店的买断支持费用。8)若专卖店到期后不再签订红酒专卖或国产红酒专卖者,甲方将优先支持现有专卖供货方在店内的各种促销活动。9)现有专卖终端,终端供货商有责任将XX产品的

9、销售数量维持在该店葡萄酒销售总量的70%,若连续三个月低于这个比例,则甲方有权取消专卖保护。10)若现有专卖终端的供货商直接经销竞争品牌的产品,甲方有权取消专卖终端的保护,并取消该一级经销商系统对该店的支持。2、甲方调配原则:由甲方负责协调一级经销商,达成终端网点供货清晰化的目标。3、终端供货原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各产区经销商向终端供应的产品线。经销商之间不得随意调配产品,由甲方统一调配,使主推产品线全面覆盖终端。4、现有混场店到期后的续签及供货:1)原则上仍按混场方式运作。2)若基于竞争需要,欲将混场转为国产红酒专卖,则必须事先上报甲方。甲方将通报全部供货方,并根据“厂家费用最低”原则确定专卖

10、供货方。5、待开发餐饮店操作原则:1)、形象店目标餐饮终端由平台人员谈判,形象店以主推产品线为主并确保主推产品线覆盖,由经销商负责配送。2)、其它终端按报店流程报店,甲方给予确认。3)、由甲方确认的唯一终端供货方,甲方给予独家供货保护。4)、若基于竞争需要,欲买断国产红酒专销或红酒专销,则必须事先上报甲方。甲方实行报店制度:“先报者优先”原则,若报店时间一致时(三天内),实行“投入少者优先”的原则。甲方业务人员有权参与乙方与终端的谈判。5)、报店流程见附件6)、实现了国产红酒专卖或红酒专卖、(及甲方确认唯一供货方)的新开发餐饮店,同时遵循终端锁定原则。6、大包店的进店费用支持:A.经甲方认可的

11、一级代理商系统的专卖店,若转为大包店,甲方给予适当进店费用支持,但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费用总额原则上要求低于上年费用;2)该大包店XX销售份额占70%以上3)大包店供货商不直接经销竞争品牌产品B.一级代理商系统大包由甲方认可的其他一级代理商系统的专卖店,甲方在进店环节不给予任何支持C.未经甲方认可的任何类型大包店,甲方将不给予任何支持二、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分销商实施“终端买断”必须要求终端保量,并做到至少分两期支付。.三、终端进场:乙方及其分销商争取进场费用低于其他品牌。四、乙方及其分销商必须全力配合甲方所有针对终端网点制定的市场活动。五、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分销商不对甲方通知停止供货的终端

12、网点供货。六、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价格政策,包括乙方经销产品对终端的供货七、乙方承诺,按月上报甲方指定终端餐饮店的销量。对于没有提供销售记录的终端店,则不受终端锁定原则的保护。违规处罚约定:一、初次违规:罚款20000元,责成收回货物,承担一切损失;如乙方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甲方有权按“窜货监管规定”相关条款并处;同时,视严重程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直至取消经销资格。二、再次违规:罚款50000元,扣除当季市场支持,责成收回货物,承担一切损失;如乙方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甲方有权按“窜货监管规定”相关条款并处;同时,视严重程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直至取消经销资格。三、超过两次违规:取消或扣回

13、全年支持,依市场后果直至取消其经销权。四、相关处罚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并呈报XX酒业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备案。第四部分:窜货监管规定一、产品流向监管:a)甲方根据乙方订单数量生产并打码,打码方式:i. 在缩帽处、开箱处加贴带有相应市场、经销商代码的防伪标签。ii. 在瓶、盒、商标或其他包装物上打经销商代码b)打码方式由甲方调配和调整使用,以确保产品流向监管与窜货处罚的准确性。c)发货登记:i. 甲方成品库或外租库全面登记包括生产批号、发货数量、打码情况、提货情况等在内的一系列完整信息,以进一步确保产品流向监管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二、窜货性质界定与处罚a)窜货性质界定:ii. 窜货性质分“严

14、重窜货”与“一般性窜货”。iii.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作严重窜货:1 .一次窜货超50箱或超出当批发货量的1/3者;2 .一年内,一般性窜货3次以上者;3 .毁损、篡改、覆盖箱、瓶、缩帽、商标或其他包装物上打码、生产批号、防伪标签,导致无法准确识别产品流向的窜货。4 .窜货查处时不积极配合,或处罚后未于三日内全面执行处罚决定者。iv. .严重窜货外的其他窜货均为一般性窜货。v. .窜货性质界定权属XX酒业。b)对窜货方的处罚i. 一般性窜货,单处或并处:1 .书面警告2 .限三日内收回全部窜货,并承担因回收窜货发生的费用、回收价与甲方供价的价差;3 .当批发货量不计入串货方销量。ii. 对

15、严重窜货处理的下限为“窜货方相应批次的发货无法获得任何利益”,具体方式为单处或并处:1 .书面警告2 .限三日内收回全部窜货,并承担因回收窜货发生的费用、回收价与甲方供价的价差;3 .当批发货量不计入窜货方销量;4 .取消当批发货的全部支持费用,包括折扣与返利;5 .视情节轻重处以1-5万元的罚款;6 .罚没市场保证金;7 .取消单品供货权直至取消XX酒业葡萄酒的代理权。iii. 被窜货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降价销售,从而导致市场体系、价格体系进一步混乱者,甲方可参照一般性窜货、严重窜货的处罚给予相应处罚。C、窜货罚款的使用:甲方对窜货方的罚款将作为被窜货方的市场支持性费用,可用于被窜货方的任何项目的市场推广。三、对甲方派驻市场人员的处罚:a)据窜货性质,对具体市场负责人单处或并处:i. 书面警告;ii. 罚款IOOO-5000元,发文后一周之内必须上交销售行政部;iii. 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合同、辞退b)根据连带责任大小,对上级经理单处或并处:i. 书面警告;ii. 罚款IOOO-5000元,发文后一周之内必须上交销售行政部;iii. 降薪、降职。c)甲方派驻业务点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从严、从重、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