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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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文件精神,加强我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进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第四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制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对各自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掌握的信息进行归集并实现共享。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信用风险分类评定与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

3、管、“互联网+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等相关工作结合开展。第二章风险分类第七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工作依托青海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开展,等级分类结果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确定的企业信用评分(占比40%)和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分(占比60%)共同组成。无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主体不评分、不分级、不分类。第八条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并结合上级推送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定期更新。第九条知识产权领域评价指标按照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信用风险等级根据评价指标评

4、分结果分为低信用风险、中信用风险、中高信用风险、高信用风险四个等级,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别将信用主体分为信用风险A类、B类、C类、D类,定期更新。A级,指企业主体信用风险综合评分在200分(不含)以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企业注册未满一年的,一般不评为A级。B级,指企业主体信用风险综合评分在500分(不含)至200分(含),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较好信用的企业。C级,指企业主体信用风险综合评分在750分(不含)至500分(含),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较差,存在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信用的企业。D级,指企业主体信用风险综合评分在1000分至750分(

5、含),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差,存在被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行政机关信用评定为D级等的企业。企业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中,可综合考虑企业在市场、环保、金融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无违法记录,是否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信息,作为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的参考因素。第三章程序要求第十条信用主体信息采取管理系统自动采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依申报录入三种方式归集。信用主体主要基本信息及联合惩戒部门产生的信息由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管理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表彰奖励、标准认证等信息由信用主体主动申报,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录入系统。第十一条

6、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信用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权限,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自律为主、监管为辅,实施下列激励措施:1 .信用主体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2 .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视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3 .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合理采取激励措施。(二)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信用主体,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7、1 .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2 .其他常规监管措施。(三)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信用主体,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实施下列监管措施:1 .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2 .列为重点关注对象;3 .其他较严格监管措施。(四)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信用主体,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实施下列监管措施:1 .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全面检查;2 .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3 .其他严格监管措施。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三条失信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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