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回购协议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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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回购协议书项目名称:20 年 月 日回购方(以下简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出售方(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马: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项目配建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要求,就 项目中涉及的口公租房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建及回购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乙方通过口招拍挂方式口协议年租方式划拨取得 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照本

2、协议约定,承担本项目配建口公租房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第二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二)项目坐落于:(三)项目配建住房建设规模(含住宅和租务管理用房):口配建公租房建设规模: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审定为准),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进行配租。口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审定为准),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进行配租。约:,户型设计及部品选型应充分考虑租赁住房居住特点,有利于建设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机动车停车位 个/户。本协议未能明确配建住房户型面积及比例、机动车停车位配比的,应在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中予以明确。项目

3、配建住房有整楼栋(整单元)的,乙方应在配建住房楼栋(单元)首层配置一处租务管理服务用房。第五条项目回购(一)配建的口公租房口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甲方按 元/建筑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回购。配套建设的租务管理用房由甲方按照上述单价同步回购。(二)配建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独立成栋的,配比的产权机动车停车位,由甲方按 元/建筑平方米的价格回购。楼栋对应的地下人防空间配比的车位,按照北京市人防空间规定管理,甲方可优先使用。非独立成栋的,配比的产权机动车停车位及地下附属用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回购事宜。甲方回购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款约定执行;甲方不回购的,配比的机动车停车位优先保障配建住房租户使用。(三)回购计价

4、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在房屋交付时,双方根据实测建筑面积和本协议约定的回购单价对回购价款进行结算。(四)面积差异处理原则1 .回购的建筑面积交付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并向甲方提供回购建筑面积的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2 .甲乙双方同意,面积误差比的计算方法如下:实测面积一配建住房建筑面积面积误差比二II 100%配建住房建筑面积3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甲乙双方根据实测建筑面积及本协议约定的回购单价结算回购价款。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实测面积大于配建住房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96)

5、部分的金额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购单价补足;超出396部分的金额由乙方承担,产权归甲方所有。实测面积小于配建住房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金额由乙方返还甲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金额由乙方双倍返还甲方。(五)甲方回购的,届时甲方、乙方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有关房屋买卖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回购合同。(六)回购款的支付配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完成验收交付手续,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自接到乙方付款申请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95%回购款;剩余5%回购款,在甲方取得配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后30日内支付

6、。(七)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第六条配建住房建设要求(一)配建住房与项目其他住房在布局、建筑密度、景观环境、绿化,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建筑材质品质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二)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原则上采取集中布局,以整栋、整单元为最小建设单位。因客观条件无法集中布局到楼栋或者单元的,应落实到成套住房,在乙方办理商品住房预售手续前,由甲方按套从可售房源中选取配建住房。选定房源面积不足配建住房面积的,在邻近楼栋中选取房源补足。超出配建住房面积的,统一按本协议约定价格

7、回购。(三)项目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应与配建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四)配建住房应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管理,宜选用标准化建筑部品,适应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灵活可变性,非承重围护结构和隔墙宜采用轻质墙板。(五)配建住房实行装配式装修成品交房。配建住房建筑单体内公共空间的装修标准、设备设施与项目其他住房保持基本一致。室内装修标准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规定标准。(六)乙方保证配建住房的承租人可以共用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统一物业管理。乙方保证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其他住房业主,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区域分割。第七条工

8、程质量和竣工验收(-)配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挂牌文件的所有内容。(二)配建住房竣工后,由乙方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对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管理。(三)配建住房独立成栋或独立成单元的,乙方应向甲方移交配建住房的相关设计图纸、竣工图、施工资料等材料。第八条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配建住房的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配建住房指标、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套型标准和户型比例进行建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

9、、政策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时、足额取得本协议约定的配建住房的回购价款。(三)乙方自行负责办理配建住房建设有关立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四)乙方不得变相减轻其对配建住房的建设责任、削弱其履约能力。(五)乙方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优先安排配建住房开工建设。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住房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开发建设。(六)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配建住房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应贯彻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9) 11号),增强质量隐患治理保障。(七)乙方在进行

10、项目其他住房销售时,应提前告知购房人项目配建住房分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设施设备共用、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收费标准等情况,并在前期物业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第九条不可抗力(一)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证据,否则本协议规定的期限仍然有效,对各方仍具法律约束力。(二)因不可抗力造成配建住房延迟开工或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建设任务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确需延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甲方报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三)

1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或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价款的,经乙方书面催收后仍未履行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乙方未按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设计要求设计,不得开工,乙方应修改设计方案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费用由乙方自理,开工期限不予顺延。(四)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总价款

12、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竣工或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甲方使用,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非经营性配套设施没有同步投入使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乙方交付的配建住房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整改直至合格,造成逾期竣工或逾期交付使用的,还应按本条第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经甲方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后10日内仍没有完成整改的,甲方可向市或区住建部门等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或申请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直至乙方完成改正为止,由此产生

13、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可就配建住房的回购的相关细则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约定相违背。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 种方式解决:1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甲方或乙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本协议之首页所列双方地址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如有任何变化,变更方均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承担。以特

14、快专递发出的通知,通知发出后本埠第2日、外埠第4日,以挂号信发出的通知,通知发出后本埠第3日、外埠第7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该通知已送达对方。如任何一方拒绝提供通讯地址及/或传真号码,使另一方无法使用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的,则视为该方免除了另一方的送达义务,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承担。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市、区住建部门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年月日关于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交付完成说明(出售方):按照北京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回购协议书约定,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平方米,年 月 日前,已向我单位完成以上回购部分的交付工作。特此说明。(回购方)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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