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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合同(协议)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合同(协议)内部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一)行政机关合同的范围局机关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属于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范围。其中政采云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签订合同内容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
2、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依法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三)合同管理的责任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签订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处室是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和整理归档工作。办公室负责局合同的统一管理工作。(四)合同签订的程序(1)合同签订前,承办处室应当充分调研评估,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核实。合同草案拟定后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重大的行政机关合同须经集体研究
3、决定后方可签订。(2)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本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公章。(3)严格规范合同(协议)签署权限,局机关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合同(协议)签署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合同(协议)签署前报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合同(协议)应当经局党组集体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承办处室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二、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一)行政机关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二)合同草案拟定后,合同承办处室应将依据、批准文件等
4、相关背景资料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查。10万元以下委托局公职律师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10万元以上由第三方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经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三)合法性审查的重点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同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否有违约责任承担、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约定,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四)合同草案经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方可签订实施。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配套制度(一)合同档案管理(1)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合同(协议)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合同(协议)终结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一般合同的文本材料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5年
5、以上,重大合同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管。(2)相关处室应及时将合同(协议)订立、履行、验收、结算等完整的档案材料移交给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应定期对合同(协议)进行登记。(3)己归档的合同(协议)借阅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批,未归档的合同(协议)借阅由具体经办处室负责。(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协议)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二)合同备案重大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以及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在书面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备案。重大合同的界定和具体备案工作的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四、合同(协议)纠纷
6、处理(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处室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与对方协商谈判,提出处理方案并报本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因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承办处室应及时报告本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协议)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局领导批准授权,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做出承诺。(三)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报本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及时按规定提请或者参与仲裁、诉讼。各处室要把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合同管理,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相关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如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事项因应对突发事件而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局下属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