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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后收、审批长征、公章旅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罚依据,依然可以任意移进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超过某某某个工作日,图纸审查周期占用了某某左右的审批时间。二是“管”得仍不到位。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下级部门执行政策是否到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过问少、指导少、现场督查少,一放了之的思想仍较突出。一些部门把专业技术性很强
2、的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后,不培训、不指导,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出现了 “小脚穿大鞋”的问题。个别单位没有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效果不好。信用监管不到位,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还不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告到国家信访局;一些企业不诚信,欺诈、套取地方政府补贴,给地方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三是放后收、审批长征、公章旅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
3、罚依据,依然可以任意移进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超过某某某个工作日,图纸审查周期占用了某某左右的审批时间。二是“管”得仍不到位。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下级部门执行政策是否到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过问少、指导少、现场督查少,一放了之的思想仍较突出。一些部门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后,不培训、不指导,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出现了 “小脚穿大鞋”的问题。个别单位没有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效果不好。信用监管不到位,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还
4、不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告到国家信访局;一些企业不诚信,欺诈、套取地方政府补贴,给地方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三是放后收、审批长征、公章旅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罚依据,依然可以任意移进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超过某某某个工作日,图纸审查周期占用了某某左右的审批时间。二是
5、“管”得仍不到位。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下级部门执行政策是否到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过问少、指导少、现场督查少,一放了之的思想仍较突出。一些部门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后,不培训、不指导,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出现了 “小脚穿大鞋”的问题。个别单位没有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效果不好。信用监管不到位,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还不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告到国家信访局;一些企业不诚信,欺诈、套取地方政府补贴,给地方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三是放后收、审批
6、长征、公章旅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罚依据,依然可以任意移进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超过某某某个工作日,图纸审查周期占用了某某左右的审批时间。二是“管”得仍不到位。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下级部门执行政策是否到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过问少、指导少、现场督查少,一放了之的思想仍较突出。一些部门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审批权下放
7、给基层后,不培训、不指导,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出现了 “小脚穿大鞋”的问题。个别单位没有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效果不好。信用监管不到位,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还不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告到国家信访局;一些企业不诚信,欺诈、套取地方政府补贴,给地方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三是放后收、审批长征、公章旅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罚依据,依然
8、可以任意移进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超过某某某个工作日,图纸审查周期占用了某某左右的审批时间。二是“管”得仍不到位。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下级部门执行政策是否到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过问少、指导少、现场督查少,一放了之的思想仍较突出。一些部门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后,不培训、不指导,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出现了 “小脚穿大鞋”的问题。个别单位没有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效果不好。信用监管不到位,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还不健全,守信
9、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告到国家信访局;一些企业不诚信,欺诈、套取地方政府补贴,给地方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三是放后收、审批长征、公章旅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罚依据,依然可以任意移进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超过某某某个工作日,图纸审查周期占用了某某左右的审批时间。二是“管”得仍不
10、到位。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下级部门执行政策是否到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过问少、指导少、现场督查少,一放了之的思想仍较突出。一些部门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后,不培训、不指导,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出现了 “小脚穿大鞋”的问题。个别单位没有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效果不好。信用监管不到位,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还不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告到国家信访局;一些企业不诚信,欺诈、套取地方政府补贴,给地方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三是放后收、审批长征、公章旅
11、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罚依据,依然可以任意移进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超过某某某个工作日,图纸审查周期占用了某某左右的审批时间。二是“管”得仍不到位。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下级部门执行政策是否到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过问少、指导少、现场督查少,一放了之的思想仍较突出。一些部门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后,不
12、培训、不指导,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出现了 “小脚穿大鞋”的问题。个别单位没有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效果不好。信用监管不到位,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还不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告到国家信访局;一些企业不诚信,欺诈、套取地方政府补贴,给地方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三是放后收、审批长征、公章旅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罚依据,依然可以任意移进
13、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超过某某某个工作日,图纸审查周期占用了某某左右的审批时间。二是“管”得仍不到位。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下级部门执行政策是否到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过问少、指导少、现场督查少,一放了之的思想仍较突出。一些部门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后,不培训、不指导,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出现了 “小脚穿大鞋”的问题。个别单位没有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效果不好。信用监管不到位,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还不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14、信联合惩戒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告到国家信访局;一些企业不诚信,欺诈、套取地方政府补贴,给地方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三是放后收、审批长征、公章旅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罚依据,依然可以任意移进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一般工程类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超过某某某个工作日,图纸审查周期占用了某某左右的审批时间。二是“管”得仍不到位。重事前
15、审批、轻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下级部门执行政策是否到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过问少、指导少、现场督查少,一放了之的思想仍较突出。一些部门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后,不培训、不指导,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出现了 “小脚穿大鞋”的问题。个别单位没有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效果不好。信用监管不到位,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还不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告到国家信访局;一些企业不诚信,欺诈、套取地方政府补贴,给地方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三是放后收、审批长征、公章旅行、数字放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在“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进” “退”不协调等问题,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相关处罚依据,依然可以任意移进移出。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部门放事不放权,仍然把“含金量高”的最终审批权握在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