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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与过程近年来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率和自然增长率持续下降,特别是户籍人口连续3年出现负增长,给我市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加快推进人口集聚,2023年10月,经市政府同意,我们起草制定了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统一了全市落户政策规定,全面放宽了我市落户条件,以市公安局名义下发施行。从实施的情况看,规定对吸引人员落户,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户籍人口增长效果并未达到预期(落户新政出台后15个月市外迁入人口虽然增长了2176,同比上升8.65%,但2023年全市户籍人口继续负增长
2、,总人口8300005人,增长率-0.22%,同比上年的-0.12%,负增长呈放大趋势)。2023年7月和8月,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和关于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372号),提出了“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研究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政策、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实现落户零门槛”的要求,并设定了到2025年我市“常住人口达到IOOO万人,户籍人口保持增长”的目标。二、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在5个方面对现行落户政策进行了修改提升:一是在居住落户方面,将原规定的市区城镇地区落户需要“居
3、住满6个月、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保”的条件,放宽为“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或“持有效居住证”;将县市城镇地区落户需“居住满6个月”放宽为“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从而全面贯彻了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进一步放宽了居住落户条件,有效建立了居住证(居住登记)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二是职能部门引进技能人员落户方面,取消了原规定的“职能部门引进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需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前置要求,只需县级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赋予了相关部门对急需人员引进落户的主动权,简化了工作程序,为护工、职业工人等技能型人员在我市落户开辟了绿色通道。三是在投靠落户方面,将原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时,对
4、投靠方需要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并且“户内无其他子女”的条件,简化放宽为投靠方只要是“未婚子女”即可;将市内投靠家庭户户主的条件,从原来的“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为更大力度吸引市外人口流入、便利市内人员就学等民生方面的迁移需求提供最大便利。四是在租赁房屋落户方面,原规定要求在租赁房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但由于各地乡镇街道普遍未按规定履行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出具工作,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障碍。为此,我们在认真研究了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相关规定之后,优化了政策,规定”对无法提交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可以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权利人同意立户证明和出租房屋登记信息办理落户”,从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打通了政策在执行方面的堵点。五是在准入年限累计互认方面,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在我市办理落户时涉及的居住和就业年限,从省内累计互认扩大至长三角城市群内累计认可,进一步拓宽了落户渠道,降低了落户门槛,也在省内达到政策执行的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