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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我市户籍人口数量持续增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237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居住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居住登记)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或持有效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在县(市)城镇地区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二、取消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迁入前置要求取消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中紧
2、缺型岗位技能人员迁入需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前置要求,凭县级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即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城镇地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三、放宽投靠落户条件放宽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投靠城镇地区家庭户父母的,取消对子女年龄、父母户内有否其他子女等条件限制,未婚子女即可办理投靠父母落户。放宽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从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四、便捷租赁房屋落户办理调整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实施细则中租赁房屋内落户条件,对无法提交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可以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权利人同意立户证明和出租房屋登记信息办理落户。五、扩大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范围在我市办理落户时涉及的居住和就业年限,从省内累计互认扩大至长三角城市群内均可纳入当地累计认可。本通知即日起施行,未涉及的现行落户政策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