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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损失的账务处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其实还是有点复杂的,而且税种之间也存在一些定义上的差别。一、增值税我们先来看增值税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那么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税201636号文: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从增值税实施细则和营改增纲领36号文的规定
2、可以明确看出:地震灾害明显不属于增值税范畴下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那么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进项就可以正常抵扣,无需转出。财务处理:发生灾难损失后借:待处理财税损益贷:库存商品(价款)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税损益二、企业所得税同样的,我们先来看下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相关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
3、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蛰;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
4、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四、以上规定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无论是按201125号文第九条清单申报的列举以外还是按20143号公告的规定,地震灾害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就需要进行专项申报如何进行专项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地震灾害的发生是很偶然的,实务中有更多的资产损失,比如:应收账款长期收不回来、商品销售价低于进价、食品过期、运输途中损失等等却是时常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