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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关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01、国家司法救助的原则01、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o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O02、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03、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04、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
2、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02、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残,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
3、作证、鉴定而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七)各政法机关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
4、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03、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材料当事人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办案件的政法机关提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L申请书。申请书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写不便或确有困难的,可由办案人员制作问话笔录,说明申请理由。2 .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害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3 .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证明中应列明家庭成员和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确认申请人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详细列明生活困难的原因及具体情形。4 .
5、证明因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与其生活困难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材料。5 .因同一事由没有获得足额赔偿或未接受过司法救助的声明。04、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标准及审批(-)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二)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个案的救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三)司法救助由受理申请的政法机关按程序审批。决定不予救助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