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未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机动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或不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或不严格进行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部门未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机动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或不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或不严格进行质.docx(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有关部门未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机动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或不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或不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造成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的,将给予什么处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或擅自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有以上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