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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单位就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第二十四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
2、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前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五条 领用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基本信息里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
3、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单位就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第二十四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前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五条 领用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基本信息里补充新增财政票据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
4、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财政部在2020年12月3日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了修改,同时近几年来我省顺应技术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断创新财政票据管理,原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制定)已不符合我省管理实际和财政部的要求。为此,我们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
5、34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第七章附则,共计四十六条,对财政票据监督管理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和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根据当前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明确指出浙江省通用版纸质票据为单联票据,手工开具无效,通过系统开具,同步生成财政电子票据,用于票据
6、核销等日常管理,纸质联由付款方收执,报销时按照相应的电子票据名称入账。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并分别明确了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四、五章分别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用和发放程序以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的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财政票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并明确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浙江省电子发
7、票(票据)综合服务平台等进行财政票据获取、真伪查验。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六是附则。明确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 41号)同时废止。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并分别明确了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四、五章分别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
8、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用和发放程序以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的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财政票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并明确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浙江省电子发票(票据)综合服务平台等进行财政票据获取、真伪查验。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六是附则。明确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 41号)同时废止。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四、文件术语释义无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