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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燃气安全运行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学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上级燃气整治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压紧压实学校燃气使用安全责任,确保燃气工作管理规范有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县所有公民办学校、幼儿园(下文统称为学校)的燃气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第三条校园燃气安全运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教育局主要领导是全县校园燃气安全工作第一责任
2、人;分管局长是全县校园燃气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联系片区、乡校人员是全县校园燃气安全工作包保责任人,负责对全县校园燃气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督导检查、督促整改等;责任科室负责对全县校园燃气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整改落实、人员培训等。第五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该校燃气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该校燃气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燃气工作管理部门为该校燃气安全工作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校的燃气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建立燃气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设立专职或兼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将燃气安全运行管理责任明确到每个岗位和人员,确保燃气安全运行。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
3、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疏散通道保持通畅。第八条学校应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燃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燃气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对重要文件材料进行交接存档。第十条学校应定期自行或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燃气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灶、管、阀”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对燃
4、气设施设备的影响。第十二条学校要严格按燃气设施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校园内的燃气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节假日及寒暑假提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如实记录并及时整改。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对日常运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纳入清单进行管理,明确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销号管理。第四章日常检查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燃气安全日常运行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部位及处理情况等,并及时在食堂公开栏处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检查表归档备查。第十五条学校燃气日常检查“九严禁”:1 .严禁使用罐装液化气瓶;2 .严禁使用中压供气的燃烧器具(含
5、猛火灶);3 .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灶、管、阀及其他的燃气具和配件;4 .严禁使用超过2米的连接软管,严禁私接“三通”,严禁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5 .严禁安装、使用不规范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6 .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调压阀7 .严禁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燃气;8 .严禁在同一空间使用两种燃料;9 .严禁擅自改装燃气设施。第十六条每日在使用燃气前,应自燃气供气支管、调压设施、架空管道、户内管道、锅灶、点火棒、燃气报警系统、自动切断阀等设施设备以及燃气安全日常运行记录等全方位检查,并应由专人负责开启阀门,同时做到人走阀关。第五章台账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燃气设备设施台账,
6、台账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使用状态等信息。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燃气设备设施运行台账,按照时间顺序记录设备的技术参数、使用、维护、检修等信息。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安全培训台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培训,参训人员、培训内容等要记录进台账。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如实记录每次检查的时间、人员,根据检查整理出的隐患清单等。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根据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对整改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作为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对燃气安全台账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整理归档,保证台账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台账保密工作。第六章责
7、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对上级安全会议、文件、通知等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力的,要对分管燃气工作副校(园)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第二十四条学校燃气安全工作存在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局领导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分管安全副校(园)长作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本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未尽事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教育局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如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