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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一)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被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
2、诺制办理的,应对照省水利厅告知内容(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5、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提交告知承诺书时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申请人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在省水利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二)受理、审查与决定。省水利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
3、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省水利厅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三)信息共享。省水利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证件信息以及告知承诺书录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二、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对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的,省水利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作出相应核查
4、判定。被水利厅依法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应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三、实行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省水利厅依照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申请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承诺内容不实的,作为一般失信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在限期内纠正失信行为,经省水利厅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可移除失信记录;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