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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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工作,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效果,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本单位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实施或者牵头实施的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工作。本规则所称政策措施是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平竞争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平竞

2、争审查动态清理机制,督促指导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工作,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汇总分析等工作。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清理和评估。定期清理和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除定期清理以外,政策制定机关对经自查、举报、督查、抽查、评估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发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启动清理程序,并依法将清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第五条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应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应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依法向社会公开。符合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止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台账,对现行有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列明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实施期限、清理情况、消除不利影响等信息,形成统一目录登记归档。各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和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列入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报告。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经自查发现出台政策措施时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该政策措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

4、效果的,应当及时启动清理程序。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在收到有关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举报后,应当对该举报按程序进行必要的核查、反馈办理结果等。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启动清理程序,对政策措施进行废止或者修订,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九条经有关督查、抽查、评估或者其他途径发现出台的政策措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启动清理程序,并将清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应的督查、抽查、评估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第十条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发现出台的政策措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启动清理程序,对政策措施进行废止或者修订,并将清理结果及时通报反垄断执法机构。第十一条政策制定机关在清理过程中可以

5、向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专家咨询组、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提出咨询。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第十二条政策制定机关在清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一)出台的政策措施适用了例外规定的;(二)政策措施清理过程中政策制定机关与举报人、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等出现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抽查、督查工作,检查清理台账是否完善、清理程序是否规范、清理结论是否准确等。对

6、落实动态清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第十四条对出台的政策措施严重排除、限制竞争且不及时清理的政策制定机关,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约谈。约谈可以指出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约谈情况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被废止或者修订的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并在台账中记录有关情况。第十六条本规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台账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台账序号制定时间文件名及文号实施期限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情况消除不利影响情况审查时间第1次清理:第2次清理:第3次清理:第1次清理:第2次清理:第3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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