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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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围绕加快形成“一主三辅”先进制造业产业集聚、打造世界一流汽车城的目标,全面加强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产业用房管控能力,促进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更好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提高合作区产业用房综合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产业用房,是指合作区范围内国有、集体或其他社会投资主体掌控的,已建成的各类产业用房,包括各类工业厂房、研发用房、办公用房、产业配套用房及物流仓储用房等。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产业用房的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和调剂。第三条【组织机构】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2、(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全区产业用房保障管理议事及指导工作,区发改财政局、区科创经服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深汕税务局、深汕消防救援大队、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各街道及区属国企依各自职能协调解决产业用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产业用房的管理工作。需要区决策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上报。第四条【部门职责】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区城管部门依职责对产业用房主体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3、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产业用房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区住建部门负责对产业用房租赁市场和二次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区智慧建设部门具体负责产业用房管理信息化;区应急、生态、消防、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税务等事项进行检查。各镇依责履行产业用房管理属地责任。各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产业用房所有权人或运营主体依法处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出租栗求】产业用房所有权人须遵守土地出让合同或产业发展(投资)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中关于产业用房出租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出租。确有空置产业用房出租需求的,须向

4、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产业用房调剂使用(见第三章)。未签订监管协议且已形成出租事实或确有出租意愿的,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用房使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主要用途、租赁对象、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内容。合作协议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产业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的依据。第六条【租赁对象要求】产业用房应优先出租给符合合作区“一主三辅”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企业。合作区引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入驻,鼓励区外企业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将注册地和纳统关系变更至合作区。第七条【转租栗求】除土地供应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产业用房原则上

5、不得转租、分租;约定可以转租、分租的,产业用房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出租,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第八条【行业监管】合作区建立产业用房租赁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出租、承租的禁止类行为。建立诚信监管体系和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产业、税务、生态环境、房屋租赁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大对租赁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及日常巡查,发挥网格化管理在产业用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中的积极作用,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组织的自律管理和监督作用,切实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九条【履约监管】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出租人违规转让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转让行为和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监管、侵害承租人

6、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承租人违规违约将产业用房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第十条【主体责任】产业用房所有权人及运营主体须按照双方合作约定,共同履行产业园区管理主体责任,配合相关管理部门防止、制止入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全区产业用房信息库,与产业、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统筹管理已签订合作协议可用于租赁的产业用房,引导其他市场主体的产业用房租赁信息逐步纳入信息平台。第三章调剂使用第十二条【调剂条件】申请调剂使用的空置产业用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产业用房产权明晰;(二)产业用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三)产业用房

7、所有权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处理完毕的。第十三条【调剂申请】产业用房调剂使用申请流程:(一)产业用房所有权人或运营主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经审核(除需提请上级决策会议审议的)同意调剂使用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与产业用房所有权人签订产业用房使用合作协议。第四章长效监管第十四条【控制违规出租】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擅自出租、改变产业用房用途或不按照本办法执行用房管理的产业用房所有权人或营运主体、承租方,经约谈拒不整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违规使用产业用房告知书。产业用房所有权人或营运主体、承租方至收到告

8、知书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前,不享受合作区各类优惠及各类产业扶持资金资助、优质学位、保障性住房申请等政策,合作区产业用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产业空间效益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全区产业园区发展综合水平进行评估,并按一定评估比例划分为A(优先发展类)、B(鼓励提升类)、C(规范转型类)三类。其中,评为A、B类的产业园区将在各类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中获得不同程度的支持力度,评为C类的产业园区取消享受合作区各类优惠和产业扶持政策资格,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十六条【运营奖励】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并积极配合各主管部门开展园区招商、政策宣讲、安全管理、节能环保、信访维稳等工作的产业园区运

9、营主体,合作区将优先给予奖励。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X月X日起施行,试行2年。附件:空置产业用房调剂使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空置产业用房调剂使用申报材料清单1空置产业用房调剂使用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包含产业用房所有权人或运营主体经营情况、产业用房建设情况、调剂原因、拟引进产业项目发展方向、拟入驻企业及产业项目简介(含计划投资、预计产值或营收、预计税收等)、申请调剂产业用房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2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3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验原件)4 .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产业用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复印件;(验原件)5 .提供监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6 .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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