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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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游艇租赁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游艇租赁经营管理行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我省游艇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我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游艇租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经营人涉及游艇租赁行为产生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活

2、动。第三条游艇租赁经营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完善评价管理制度。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人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第五条经营人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主体基础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其中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直接定为D级行为信息。(一)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

3、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经营人备案信息;游艇船名、船籍港、所有人、国籍证书、适航证书、符合租赁游艇检验标准的检验证明或者入级证书(租赁游艇)等证书、文书信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游艇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证书及签订的劳动合同信息。(二)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省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三)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经营人在从事我省游艇租赁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奖项、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四)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4、产生的信息;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违反信用承诺行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信息。第六条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并为经营人建立信用档案。信用信息通过经营人主动申报、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办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相关管理部门获取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和更新。第七条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实行IOO分动态记分制,通过“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方式计算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各等次对应的综合得分(X)

5、分别为:A级:X95分,信用最好;B级:85分WXW95分,信用较好;C级:65分WX85分,信用一般;D级:XV65分,信用差。经营人因初始开业备案或停业、歇业,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参加当年度信用考核但不评定等级。第八条经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一)不按要求参加或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因经营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四)被依法依规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五)相关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六)发生负面

6、社会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第十条经营人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经营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二)动态评价是经营人出现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时,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经营人的信用等级立即评为D级。第十一条经营人应当对照海南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于每年2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获得的加分项目信息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无加分项目信息。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南游艇租赁经营

7、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发布前应当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评价结果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公开发布,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至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二条经营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公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依据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作出维持、修改评价结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经营人。经营人对复核评价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评价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

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会代表、专家进行最终确认。第三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信用交通(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评价结果。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经营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监管服务措施:(一)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二)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列入首推首选对象;(三)在“信用交通(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宣传,引导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

9、表扬。第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经营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监管服务措施:(一)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二)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列入支持对象。第十六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营人,实施常规的监管措施和服务。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对其实施以下措施:(一)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并加强现场核查,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二)将名单共享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行业协会等,供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10、;(三)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四)依法依规限制参评政府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取消参加评选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五)加强对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第十八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经营人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风险分类高风险等级的经营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评为信用等级A级或B级。第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省级信用主管部门,推动经营人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财政资金安排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经营人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

11、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示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附件:1.海南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海南省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档案附.附件1海南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件:准.docx附件2海南省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档

12、案.docx海南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代码I具体指标内容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按照海南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省社会信用评价主价结果。其中,A级给予加10分,B级给予加5分,C级不加分,D级2为本指标得分。良好行为信息(YTZ11)荣誉表彰(YTZ11-I)YTZ11-I-I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奖项、表彰、奖励YTZ11-1-2获得全国性或省级游艇行业协会认定的奖项、表彰、奖周不良行为信息(YTZ12)直接定为D级行为(YTZ12-1)YTZ12-1-1不按要求参加或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YTZ12-1-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

13、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YTZ12-1-3经有关部门认定,因经营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臻责任事故的YTZ12-1-4被依法依规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YTZ12-1-5相关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YTZ12-1-6发生负面社会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业监管(YTZ12-2)YTZ12-2-1转让、出租、出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YTZ12-2-2未与承租人签订有效的游艇租赁合同YTZ12-2-3经相关主管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信息YTZ12-2-4经营游艇租赁业务未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YTZ12-2-5拒绝交通

14、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YTZ12-2-6游艇技术状况不符合海南省租赁游艇检验暂行规定要求YTZ12-2-7未按照要求如实记载航海日志YTZ12-2-9未按规定进行租赁游艇乘客实名制管理安全环保(YTZ12-3)YTZ12-3-1因经营人原因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YTZ12-3-2因经营人原因造成一般安全事故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代码具体指标内容YTZ12-3-3租赁游艇超出20海里航行YTZ12-3-4未对乘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未明确禁止莱员携带危险品YTZ12-3-5未在合规的游艇码头安排人员上下YTZ12-3-6经

15、相关主管部门查实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和防污染要求履约行为(YTZ12-4)YTZ12-4-1未提供与游艇租赁合同相符的租赁游艇YTZ12-4-2未按照要求为租赁游艇配备足够数量或资质合格的游领操作人员YTZ12-4-3未依照约定提供租赁服务YTZ12-4-4未在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服务项目、租赁游艇信息、收费标准与监督电话等内容;或伤格发生变动时,未及时调整相应标价YTZ12-4-5因合同履约或服务质量等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YTZ12-4-6因合同履约或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其他不良行为(YTZ12-5)YTZ12-5-1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YTZ12-5-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YTZ12-5-3违反信用承诺和虚假承诺的信息YTZ12-5-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不良行为信息说明:1、良好行为信息的加分次是指在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次数。针对同一事件受到表彰的,不重复加分,按最高标准进行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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