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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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平等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经济可行性、必要性、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的活动。第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
2、守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第二章磋商主体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是指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受邀参与磋商人,是指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中选择的参与磋商的人。第三章磋商程序第六条赔偿权利人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或者接到相关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赔偿
3、义务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磋商。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的,磋商的一方或双方应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工作,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形成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报告,启动磋商程序,并告知同级检察机关。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终止磋商的,赔偿权利人应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启动诉讼程序。第七条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资料,确定磋商方案,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送达赔偿义务人,并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备案。第八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开展磋商的时间、地点;(二)赔偿义务人名称(姓名)、地址;(三)磋商的案由及主要损
4、害事实、证据;(四)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目标及依据;(五)损害赔偿金数额和计算依据;(六)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时间和期限;(七)提交答复意见的方式和时限;(八)其他有关的事项。提交答复意见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第九条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第十条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要求进行磋商的,赔偿权利人应组织召开磋商会议,确定主持人、记录员以及受邀参与磋商人。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磋商的,应当提前向赔偿权利人送达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磋商会议按下列程序举行:(一)记录员核对各方参会人员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宣布会议
5、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会议主持人、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二)会议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开始,介绍案由,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情况进行陈述、发表赔偿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情况进行说明;(五)赔偿义务人进行陈述并发表意见;(六)受邀参与磋商人发表意见;(七)当事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目标、赔偿金额、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平等磋商。磋商程序可以简化,直接针对争议问题进行磋商。(八)磋商会议记录经参会各方核对签字后存档。参会人拒绝签字的,由会议主持人写明情况后存档。第
6、十三条磋商会议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可以商定时间再次进行磋商。再次磋商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增加一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启动或终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一)赔偿义务人书面答复不同意赔偿,或者不同意磋商的;(二)赔偿义务人未在赔偿意见书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的;(三)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人不按规定参加磋商会议的;(四)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无法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意愿再作进一步磋商的;(五)经两次磋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三次磋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六)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要求终止磋商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赔偿
7、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共识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告知同级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包括下列内容:(一)协议双方名称(姓名)、地址;(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理由;(三)协议双方对赔偿意见书的意见;(四)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时间与期限;(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治理效果的评估事宜;(六)争议的解决途径、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及其他事项。第十六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四章协议履行、保障及其他第十七条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期限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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