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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哪些违规行为应当分别给予什么处罚?(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
2、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
3、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5)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参考法律与政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39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33条、第34条、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