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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省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石发(201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石家庄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四条引导资金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市财
2、政局共同管理。市文产办具体负责项目收集、整理汇总,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提出安排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资金拨付,会同市文产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使用范围、条件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二)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技术改造与升级;(三)动漫原创作品获奖或播出奖励、动漫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石家庄国际动漫博览交易会、其他重点动漫建设项目等;(四)影视、文学艺术、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五)市级以上文化产业
3、宣传推介活动、市级文化产业项目(企业)评比、市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六)文化品牌创新;(七)初审考察、专家评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升级、专项审计等必要的管理费用;(A)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二)申请企业在本市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经营,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三)申报项目在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之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
4、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项目需经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影视动画类项目需经广电部门备案、文化活动类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等。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并已投入资金。第七条引导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一)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主要资金的文化产业项目,在自筹资金已经到位的前提下,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为项目投资总额的5%-3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组织的文化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中国国际动漫节和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可按照展位费50%比例
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展场地费需市级统一支付的,由市财政直接列支。(二)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资金的文化产业项目,已经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贷款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50%。(三)对入驻企业超过20家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动漫)产业园区,给予上年度基本运营费用20%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的园区建设管理单位,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50万元。对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最高可给予200
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最高可给予IOO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30万元;对新入选“文化部认定的动漫企业”,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企业投资且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经过我市立项并报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产品,按以下分类进行奖励:在中央台主要频道(即CCTV1-14)、城市电影院线或境外主流媒体播出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最高可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央台主要频道播出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媒体播出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文化产品或提供文化服务,获业内公认为较高水平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7、力和品牌效应的奖项(金奖或一等奖)的,对所在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级重大奖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级重大奖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鼓励游戏企业开发绿色网络游戏产品,网络游戏产品正式上线运营的,视产品效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市原创的舞台剧目,商业演出超过50场的,根据投入经费、制作质量、票房效果、获奖情况、销售收入等综合评估情况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单位文化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和奖金。(四)对由石家庄市范围以外引进至石家庄落户的大型文化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项目或重大文化活动实行“一事一议”,资金支持方式
8、及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报批。第八条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可跨年度再次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但不重复支持;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单体设备更新项目;(三)项目承担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四)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程序申报:(一)市直单位项目申报。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市直单位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分别向市文化广电新闻
9、出版局、石家庄日报社、石家庄广播电台等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报市文产办、市财政局。(二)县(市)、区项目申报。各县(市)、区宣传部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审核、筛选后联合上报市文产办、市财政局。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二)引导资金使用申报表(见附件1)和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内容,经济和社会绩效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申请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完成时间等。除
10、此以外:申请补助的项目,需提供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申请奖励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的奖励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播出证明及相关材料。(三)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第十二条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按以下程序评审、确定:(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评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概算等,并根据需要实地考察走访,通过初审的项目确定后双方共同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报双方主管领导批准;(二)市文产办、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
11、见;(三)市文产办、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通过项目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等,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四)经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拟支持项目和企业(单位)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公示期结束后,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第四章项目执行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当地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市直单位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第十四条资金下达前,补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填报项目责任书(见附件2),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县(市)、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并
12、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市文产办备案。资金下达后,各县(市)、区或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资金使用保证书。第十五条贴息、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或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难以执行需要变更的,需向市文产办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市财政局、市文产办按程序审核报批后执行。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科目、资金额度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落实申报书约定的自筹经费及有关匹配条件,对专项资金、配套经费及单位自筹经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十七条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
13、(市)、区宣传部或市直主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专项审计制度。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宣传部或市直主管单位应按照项目申请报告,在实施期内于每年年底前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当年的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表(见附件3),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市文产办备案。第十九条专项审计制度。由市财政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会同市文产办每年选择部分实施中的项目进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及企业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审计。选择审计的项目包括:支持引导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被举报在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随机抽取一些使
14、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审计所需经费从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资金中列支。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条贴息、补助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对支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或主管单位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决算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项目预算及报批情况;(二)支持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并提供资金收支决算表;(三)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第二十三条市文产办、市财政局每年对前一年度发展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及具体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两年内不再考虑支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一)编制虚假项目申报材料,骗取引导资金的;(二)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四)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颁布的石家庄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石财教(201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