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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老字号信誉,加强对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老字号的标识和牌匾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及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第五条老字号标识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有,标识标准式样另行公布。第六条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
2、用统一规定的老字号标识。第七条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八条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第九条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第十一条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第十二条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第十三条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移出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老字号标识;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销毁。第十四条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人发生变更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