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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项目建设集约节约、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及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3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银川市党委、人大、政府、
2、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运维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各类信息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政务信息化项目中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3)规定的系统。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上下协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源头把控、闭环管理的原则,落实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做好密码测评、密码整改及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银川市推进“数字
3、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二)组建项目必要性与技术审查专家库,同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对银川市各单位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性和信创合规性等进行审查。(三)负责会同财政、审批等部门结合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情况和已批复项目成熟程度,确定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及相应预算资金安排,将政务信息化项目依序列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统一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四)对银川市政务信
4、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备案信息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向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报送银川市项目备案信息。第六条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作为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负责银川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指导、监督、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银川市财政局负责银川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第八条银川市委网信办作为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银川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第九条银川市公安局、密码管理局、保密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内容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申报、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备案提交、测评整改、组织
5、验收、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各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规划、建设,做好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第三章项目统筹和共性能力建设第十二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规定,项目建设总体由自治区统筹规划。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的设施、应用、能力,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建设的内容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第十三条鼓励银川市各单位,针对共性能力建设的空白领域,经请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6、,由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上报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照自治区相关标准先行建设,形成共性支撑能力,推广至全区复用。(一)银川市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本行业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原则上银川市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满足银川市本行业各级单位使用需求,银川市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二)各单位在项目设计和实施中,应与自治区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在接口、标准等方面保持一致,与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标准保持一致,同步做好系统对接和数据互通,避免出现“数据孤岛”。第十四条需求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应当包含信息资源目录,原则上全目录共享,不予共
7、享的目录须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项目审批和备案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统一实行审查制度。对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受理申请:(一)含有机房、网络、云平台、服务器、基础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办公电子设备(非涉密项目一律依托自治区或银川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准许的;(三)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未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的;(四)属于重复设计、开发的(鼓励使用现有成熟软硬件技术,需自行开发的必须说明原因、理由);(五)现有同
8、类型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六)新建系统与现有系统未充分整合的;(七)未明确系统安全防护和商用密码防护的。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立项前,应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和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进行报送审查。(一)市本级项目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属于行业项目的,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书后,分别报市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属于综合类项目的,由牵头单位分别报市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投资概算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将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报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查。(二)各县(市)区项目
9、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属于行业项目的,经银川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书后,分别报市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性和技术审查;属于综合类项目的,由牵头单位分别报市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性和技术审查。投资概算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将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报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查。(三)其他工程类项目中信息化建设内容超过200万元的,应将信息化建设内容单独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和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审查。第十七条项目需求分析
10、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研究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审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IOOO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IOOO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11、确保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需求分析报告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审批申报,项目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自治区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各审核审批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需求分析报告的批复文件和审查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标事项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报批建议书。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与可行性研
12、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的且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在提交初步设计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第二十条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照项目批复情况,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令)的规定,将符合列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的信息化项目会同财政、审批等部门对项目优先级进行梳理,由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梳理汇总意见,结合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列入年内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审定。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同步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建
13、设工作,对未能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实行两年滚动管理。第二H条所有项目建设管理统一实行“全口径”备案制度。银川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由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报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银川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项目经银川市国资委汇总后向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一)运行维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备案;新建、改建、扩建和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应在完成项目招标后一个月内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更新备案信息。(二)备案信
14、息应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项目名称、主要功能、中标单位、结算金额、审批部门、资金来源、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政务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改建、扩建类项目还应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等。2 .购买服务类项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中标单位、结算金额、审批部门、资金来源、服务期限等。3 .运行维护类项目:项目名称、运维服务内容、中标单位、结算金额、资金使用情况等。4 .其他应备案内容。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银川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据银川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第二
15、十三条银川市审计局依法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购买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应在申请财政预算前,报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预算申请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安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谁建设、谁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通过初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试运行不低于一个月,编制完成信
16、息资源目录并与银川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对接,满足验收条件后,经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市级立项审批部门。第二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资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3)7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决算、资产登记和清理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结余财政资金一律缴回银川市财政。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