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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首次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第三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和经营异常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第三章兑现程序第五条每年集中进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工作,采取“免申
2、即享“,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确认名单。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公布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
3、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