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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智能信包箱,并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运营智能信包箱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用于智能信包箱的保养维修,并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鼓励和支持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包箱。使用智能信包箱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的,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智能信包箱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维护。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邮政、快递等相关企业合理使用智能信包箱,并在系统数据对接、日常使用与运营维护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智能信包箱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智能信包箱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设置智能信包
2、箱应当为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Q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应当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业务系统数据对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情况下,应当为数据对接提供便利。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
3、理手段,发挥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安全保障、信息传递的优势,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的用邮需求。运营智能信包箱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用于智能信包箱的保养维修,并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鼓励和支持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包箱。使用智能信包箱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的,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智能信包箱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维护。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邮政、快递等相关企业合理使用智能信包箱,并在系统数据对接、日常使用与运营维护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智能信包箱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智能信包箱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设置智能
4、信包箱应当为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Q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应当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业务系统数据对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情况下,应当为数据对接提供便利。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5、和管理手段,发挥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安全保障、信息传递的优势,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的用邮需求。运营智能信包箱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用于智能信包箱的保养维修,并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鼓励和支持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包箱。使用智能信包箱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的,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智能信包箱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维护。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邮政、快递等相关企业合理使用智能信包箱,并在系统数据对接、日常使用与运营维护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智能信包箱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智能信包箱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设置
6、智能信包箱应当为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Q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应当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业务系统数据对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情况下,应当为数据对接提供便利。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
7、技术和管理手段,发挥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安全保障、信息传递的优势,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的用邮需求。运营智能信包箱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用于智能信包箱的保养维修,并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鼓励和支持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包箱。使用智能信包箱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的,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智能信包箱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维护。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邮政、快递等相关企业合理使用智能信包箱,并在系统数据对接、日常使用与运营维护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智能信包箱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智能信包箱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8、设置智能信包箱应当为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Q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应当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业务系统数据对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情况下,应当为数据对接提供便利。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现代
9、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发挥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安全保障、信息传递的优势,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的用邮需求。第三十六条 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寄递信息,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将禁止寄递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应当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对内件进行验视,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内件、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
10、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和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禁止寄递物品管理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并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
11、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一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第四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信包箱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应
12、当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对内件进行验视,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内件、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和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
13、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禁止寄递物品管理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并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一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14、检查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第四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信包箱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应当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对内件进行验视,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内件、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15、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和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禁止寄递物品管理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并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一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