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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及有关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3)14号)有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本通知所指的拟上市企业,包括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2、上市的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决定推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
3、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二、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一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4)1号)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三、拟上市企业应自提
4、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四、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当年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次年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五、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
5、制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六、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文件附件3)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会协(2011)66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七、本通知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8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