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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以便在灾害发生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能够及时沟通、正确应对,从而支持灾后重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自然灾害,包括因洪涝、雨雪冰冻、干旱、暴风、雷电、地震、泥石流等一切由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并对粮食行业造成实质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各类灾害。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以及参与地方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的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以下统称“粮食企业”。第三条粮食企业因自然灾害导致粮油设施受损,在及时处置灾情,避免损失扩大的同时,应尽快清点损失情况,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报告。所有报告应在保证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状况。第四条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粮油仓储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加工企业、供应网点向授予其应急任务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体现库存粮油、仓(罐)容、厂房、附属设施、设备仪器的损失情况及职工伤亡情况。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报汇总后逐级上报。瞬时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后3个工作日内报至国家粮食局,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瞬时性灾害应在灾后48小时内报至国家粮食局,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时统计上报,应予说明原因。期间性自然灾害的报告应在灾害持续时间内以不定期更新方式连续进行,但更新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省级粮食局第一次上报国家粮食局的时间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两种性质的灾害待灾情稳定后,省级粮食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详细上报受灾损失情况。省级以下报统时间由各省级粮食局视具体情况自主确定。第六条中储粮、中粮、华粮、中纺等央企所属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总公司、集团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汇总损失情况报国家粮食局。附件:1.填表说明2 .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基础表3 .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