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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育机构安全管理要求第一条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负责人(园长)为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第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环境安全检查制度。(一)每日安全巡查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安排人员执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对婴幼儿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安全巡查记录。(二)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监护人委托他人接送的,应当及时将委托信息告知托育机构,并协助
2、托育机构核实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托育机构不得将婴幼儿交付给身份不明人员。(三)环境安全维护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对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装饰、用品用具和玩教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现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环境项目,确保环境安全。第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人托婴幼儿的安全。第四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在收托期间应当全程关注婴幼儿日常活动安全,预防婴幼儿出现跌落、摔伤、碰伤、烫伤、窒息、气管异物、异物人体、同伴咬伤、触电等意外伤害,防止婴幼儿走失。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为收托期间的婴幼儿购买相关责任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第五条托育机构应当设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系统,监控报警系统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按照相关工作时段的需要进行布防,全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和食品加工制作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调取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取、外传视频资料。